司市

官名。掌管市場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市
  • 拼音:sī shì 
  • 注音:ㄙㄧ ㄕㄧˋ
  • 釋義:官名掌管市場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基本信息,設定商品交易場所,設定市場管理機構,對上市的商品進行嚴格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基本信息

sī shì ㄙㄧ ㄕㄧˋ
司市
官名。掌管市場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周禮·地官·序官》:“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鄭玄 註:“司市,市官之長。” 孫詒讓 正義:“司市者以下至泉府十官,並掌國市政令、刑禁、貨賄之事。”《漢書·食貨志下》:“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價),各自用為市平。”參閱《周禮·地官·司市》。
主要職責
古代在市場管理上設定專職政府官吏
西周時代的市場管理制度是比較突出的,除農村小集市外,差不多較大的市場活動,都設有專職政府官吏,“各司其職”,對交易場所、上市商品種類、市場物價、交易秩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和管理。這些市場制度不論是在西周以前和以後都未曾有過。

設定商品交易場所


西周時期市場分為幾類,一為固定市場,一為臨時設定的市,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農村小集市。固定的市設於王城之內或分封諸侯的國內。市場設在王宮的後面。固定的市也設立在重要交通大道上,每隔五十里設一市。

設定市場管理機構


為加強市場管理,設定專職市場官吏。“司市”是市場的主管官員,全面負責市場的監督和治理。“司市”以下還設許多官員,如“質人”負責管理市場秩序,包括管理上市商品種類,交易契約;“廛人”掌管市場的賦稅活動;“胥師” 管理市場貨物;“賈師” 評定物價;“司稽”維持市場治安;“司門”負責市門,稽查走私;“泉府”掌管錢幣等活動。奴隸制國家通過設定這些官員,構成了一個市場管理的行政系統,從而強化了對市場活動的干預和監督。

對上市的商品進行嚴格管理


奴隸制國家並不是允許任何物品都能上市。封建統治階段的官式物品,如“赤壁金璋”和“命服命車”, 宗教迷信的用品如 “宗廟之器”和“犧牲”以及國家暴力工具“武器”一律禁止在市場出售。出售的物品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五穀不時”,“果實未熟”,“木不中伐”“禽獸魚鱉不中殺”等禁止出售,這既體現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體現了保護農業生產的要求。對上市物品管理的原則是:“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同時規定一般的商品也要保質保量。

維護市場秩序


在對市場秩序的維護方面,最典型的是王城中的市,有時間的規定,每天有市集三次,朝市在清晨進行,以商賈間的買賣為主;大市在市中舉行,以一般消費者的購買為主;夕市在傍晚舉行,主要買者為販夫販婦。任何人往來於市, 必須由一定的門進出。 市內各貨物陳列的“肆”均有規定的地段,並須行列整齊, 不得雜亂, 出入大門有官吏執鞭糾察,市內有官吏巡行,以便防止盜竊,處理糾紛和監視人們的交易活動。如有違法事件及不按市場規定進行的交易, 即當場處理或糾正。 貨物出入市場,必須有司市所發給的璽節(即憑證)方可通行。對違規者處以嚴厲的刑罰,如小刑、中刑、大刑等。這樣嚴格規定的市場監督制度,在我國古代其他歷史時期均未曾出現過。正是這些嚴格的規定和管理措施,維護了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和社會秩序。
隨著新的市場監管體制的建立,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設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已經完成。頂層設計形成以後,關鍵是抓好落實。圍繞註冊資本認繳制、年度報告公示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確保嚴管落實到位。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企業年檢制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放管並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市場主體不斷迸發新的活力。國務院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這意味著我國將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將成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站在監管+的風口上順勢而為,信用監管效能會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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