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水產協會

本會成立於1951年,宗旨為團結全國水產從業人員、漁民團體及漁業機構、企業等單位,從事研究改良水產技術、促進水產建設、策划水產事業發展及協助政府推展漁業政策。目前個人會員有二三六人,團體會員有五七個單位,涵蓋全國水產界,包括行政、教育、企業、漁民及漁業團體重要幹部以及從事水產制銷業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水產協會
  • 成立時間:1951年
  • 地區:台灣
  • 面向領域:水產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以團結全國水產從業人員、漁民團體及漁業機構、企業單位等研究改良水產技術促進水產建設、策划水產事業發展,協助政府推展漁業政策為宗旨。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各地設立分支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關於水產事業之研究改良及建議事項。
關於水產事業之調查統計及出版事項。
關於水產事業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關於水產人才之調查登記及推薦事項。
關於水產資金調節之建議。
關於會員協助、座談及聯誼事項。
其他與水產事業有關事項。
本會每雙月25日定期發行台灣水產雙月刊,並於每年舉辦會員大會,討論漁業有關議題,提供政府施政參考,並表揚對水產學術研究與事業有特殊貢獻之人士。同時,參與各種國際漁業活動及相關會議,與國際同業交流,建立良好漁業外交。

協會章程

組織章程
台灣水產協會章程
1951年第一次會員大會訂立 ,1989年第二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79.2.2台(79)內社字第770132號函準備查
內政部80.4.20台(80)內社字第91530
內政部89.10.27台(89)內社字第8930509號函準備查
94年第26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4.11.17台(94)內社字第0940042785號函準備查
97年第26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7.9.24台內社字第0970156799號函準備查
99年6月26日第27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9.8.30台內社字第0990176913號函準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台灣水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團結全國水產從業人員、漁民團體及漁業機構、企業單位,以研究改良水產技術、促進水產建設、參與國際交流、策划水產事業發展、協助政府推展漁業政策為宗旨,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會及分支機構會址之選定及變更,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水產事業之研究改良及建議事項。
二、發行刊物傳遞水產資訊,聯繫會員動態。
三、接受委託或捐助辦理有關水產事業之調查、規劃及推廣活動。
四、接受政府委託參與水產相關事務之諮商。
五、參與有關國際水產事務之交流。
六、其他與水產事業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對水產事業有興趣,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水產事業有關之團體或企業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倍常年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或永久團體會員,終身免繳常年會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者。
三、禁治產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三、對本會業務建議、討論、研究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權益,貫徹本會宗旨與協力發展會務。
四、其他指定之任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候補理事5人,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選舉之。理事、監事得采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侯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當任任期為限。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二、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三、審定會員入會、出會、撤銷資格案。
四、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五、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交辦事項。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但每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時,當選連任之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總額二分之一(即理事7人、監事2人),其超過部份應按得票最少者依次改由得票較多之新人依次補正。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之委員人選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各種委員會所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按委託之工作性質酌支津貼或於出席會議時酌支出席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2人,秘書、幹事各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並得舉行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一千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每單位八千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人一千元,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每單位八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七、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員滯納會費二年以上經兩次催繳仍未繳納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本會每年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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