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母乳協會

台灣母乳協會成立於2003年6月,為台灣第一個本土母乳推廣社團,希望能夠透過經驗傳承的方式使更多媽媽能順利哺乳,同時希望透過組織的力量,監督政府,使台灣整體的環境更適合媽媽哺乳。我們最大的特色在於:是一個以女性為主體的母乳義工組織,協會義工在工作、育兒與家庭間忙碌外,更貢獻自己的心力來幫助媽媽順利哺乳與改善哺乳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母乳協會
  • 成立時間:2003年6月
  • 自辦大型活動:持續哺乳─愛與健康的長跑 等
  • 網站註冊人數 :近萬人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台灣母乳協會

協會簡介

我們積極努力透過各種管道推廣母乳,除了在台灣北中南辦理母乳聚會(累積已有5000以上人次)、在「媽咪寶貝」、「媽媽寶寶」等雜誌固定撰寫專欄,另也透過台灣母乳協會的網站,提供母乳資料及互動討論園地,目前網站註冊人數近萬人,成員以哺乳媽媽、懷孕媽媽及新手父母為主,網站月瀏覽量接近120萬人次。
協會雖然成立僅五年,但活動能量旺盛,由於成員分屬各行各業,各有所長,讓我們有能力自辦或承辦政府機構的母乳推廣活動。成立至今,我們自辦的大型活動包括2004年1月的「The Breastfeeding Educator Program 哺乳指導員國際研習會」(報名參加此課程包括台大、榮總、馬偕等教學醫院醫護人員);2005年9月的「持續哺乳─愛與健康的長跑」記者會,邀請陳水扁總統千金陳幸妤分享她樂當母乳媽媽的心情; 2005年11月的「爭取公共場所哺乳權─台北市立美術館前廣場集體哺乳行動」,為母乳媽媽及寶寶爭取公共空間的哺乳權、2007年邀請口足畫家楊恩典參與國際母乳周「母嬰親善醫院總體檢」記者會,分享她獨特的哺乳經驗。
承辦或協辦官方的母乳推廣活動則有:2004年8月協辦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主辦的「2004國際哺乳周」職場時尚媽咪哺乳行動;2004年10月協辦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主辦「2004國際哺乳周」北中南三地連線集體哺乳活動;2005年1月,協辦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主辦的「醫護人員的哺乳母職支持論壇」;2005年8月,協辦台北市政府母乳周活動「友善職場--媽咪哺乳總動員」;2005年10月承辦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國際哺乳周「哺餵久久.健康久久」記者會。
此外,我們積極協助各機關場所改裝或是設定哺(集)乳室提供哺乳媽媽更舒適友善的哺乳空間,如新光三越信義新天地A8、台北兒童育樂中心、台北捷運動物園站、淡水站與台北車站等處之哺乳室均為協會所協助改裝或是設定的。
在政策方面,協助台北市衛生局健康職場中母乳哺育部分的推廣與評鑑,與台北市議員周柏雅合力催生台灣第一座標準母乳庫;與立委田秋堇合力爭取將母嬰親善評鑑項目納入醫院評鑑新制中。另也應彭婉如基金會、台北縣保母協會、台北市保母之邀,協助講習培訓保母托育母乳寶寶。
目前進行中的重要工作,則是推動公共空間哺乳權立法,本會與台北市議員周柏雅聯手推動的「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2008年5月已在台北市議會一讀通過,若進行順利,台北市最快2008年底前可率先全國實施,保障母奶媽媽在公共場所哺乳的權益。下一個階段,則是推動全國性立法。期望在法令完備與社會觀念進步下,營造台灣成為哺乳親善的環境。(2008.06)

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母乳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為以支持母乳哺育,參與母乳推廣,以健全母乳哺育環境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定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架設母乳哺育交流網站。
二、辦理母乳相關聯誼活動。
三、參與母乳推廣相關活動。
四、支持及參與懷孕母親的母乳教育。
五、參與母乳義工的培訓及教育。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製造母乳替代商品之各種相關機構或廠商及個人禁止入會。具有醫療相關背景且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及團體可優先入會。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選舉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定期調閱監督協會帳務。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依照理事會決定的工作方針協助理事長領導會務,相關需決議之工作細項,超過半數常務理事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