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植物分類學會

2004年仲夏,一群台灣植物分類同好前往日本參加「日本植物分類學會」主辦之「亞洲植物多樣性與分類國際研討會」,深受當前日本植物分類研究蓬勃發展與快速進展所震撼,返台後乃思共同發起籌組「台灣植物分類學會」,希望提供台灣對植物分類有興趣的學者或業餘同好一個互相交流的平台,冀能互相激湯以提升台灣植物分類研究水準,並引導年輕學子對此一領域之興趣。經年餘籌畫,終於在95年3月11日正式成立,目前會員有二百餘人。

本會分設活動組、資訊組、學術組、國際合作組及庶務組等,分別推展學會的各項業務及理念。會員的投入與服務是本學會經營最無窮的力量,我們竭誠的歡迎志工的加入,共同灌溉及拓展這個兼具熱情與專業的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植物分類學會添加概述  
  • 時間:2004年
  • 地區:台灣
  • 類型:學會
來源,章程內容,

來源

2006年3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2005年4月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62367號函核准備查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植物分類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促進植物分類學及其相關科學之研究及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定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植物植物
一、定期舉行常會及研討會,討論有關植物分類學及其相關科學之研究發展。
二、出版植物分類相關雜誌及其他刊物。
三、接受委託研究與人員訓練。
四、參加國際間學術活動。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 從事生物學研究或相關科學工作之人士。
二、名譽會員:對生物學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通過者。
三、贊助會員:捐助本會其金額在常年會費三十倍以上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個人及團體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但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第二款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 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二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 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並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票數高低次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 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 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聘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函請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三十 條 本會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之召開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召開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會議之決議,應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具全職學生身分者新台幣二佰元)。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具全職學生身分者新台幣二佰元)。
(二)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之十倍。
(三) 贊助會員: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之三十倍以上。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95年3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62367號函核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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