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結婚登記辦理指南

台州結婚登記由市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結婚登記辦理
  • 地址:台州
受理機構,辦理期限,設立依據,材料明細,受理條件,

受理機構

市民政局

辦理期限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復婚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材料明細

(1)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①3張大2 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②本人的常住戶口簿;③居民身份證。④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2)港澳台居民與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①3張大2 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②港澳台居民來往內地通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及其它有效證件; ③港澳台居民身份證; ④經港澳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有效期6個月)。
(3)出國人員、華僑與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4)外國人與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①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國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受理條件

(1)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雙方自願結婚;
(2)身體健康,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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