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閒置農房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市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閒置農房盤活利用的意見》(台政辦發〔2019〕52號)、《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台州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見》(台市委辦〔2014〕53號)、《台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台農產權辦〔2015〕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交易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試 行)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農業農村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閒置農房在農村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應當在堅持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或議價方式進行。公開競價方式包括動態報價、網路競價、拍賣、招投標及其他競價方式。議價方式指交易雙方協商一致交易價格等。
第二章 交易條件
第五條 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閒置農房權屬明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並具有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
(三)流轉交易項目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環境保護、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六條 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按“委託申請—信息發布—受讓方登記—交易簽約—出具憑證”的一般程式進行。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接受農戶書面委託,在審查權屬等無異議後,統一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村集體房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農戶也可直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第八條 自願委託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流轉其農房的,應當由轉出方出具農房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九條 轉出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村產權交易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轉出方直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時,轉出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交個人身份證明;轉出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身份證明。委託辦理交易手續的,除提交轉出方的上述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方的主體資格證明,受託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交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身份證明;受託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交該自然人的個人身份證明;
(三)產權權屬證明材料;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村集體房產流轉交易的,還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
(五)再流轉交易的,轉出方須提交原流轉交易的契約(或其他有效證明),轉出方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須提交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副本複印件;
(六)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轉出方應對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 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轉出方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出方。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依據轉出方提交的資料,在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確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發布。閒置農房轉出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區位、面積、間數、幢數、產業布局規劃、交通狀況、基礎設施、流轉方式、流轉期限、指導價格等);
(二)轉出標的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三)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首次信息發布的期限應當不少於7天。
第十三條 信息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到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查閱流轉交易的閒置農房相關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託專人了解流轉交易農房的現狀。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接受其查詢並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規定的公告期內,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檔案或有效證件(照);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讓方應對其申請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 公告期滿,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對意向受讓方的受讓申請進行登記,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向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出具資格確認通知書。
第十六條 信息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在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前提下,轉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於5天。
第十七條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定交易的方式;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採取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採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轉出方應確定交易底價,如公開競價未達到轉出方確定的交易底價,結果無效。
第十九條 受讓方確定後,交易雙方在平等、協商、自願的基礎上參照《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契約示範文本》(見附屬檔案),簽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契約,並由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審核並在見證機構方蓋章。
拒絕簽訂交易契約的,違約方應按交易規則的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閒置農房流轉資金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專用賬戶進行結算。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限內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專用賬戶為準)後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在交易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返還。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契約,並依據契約約定將交易價款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專用賬戶結算,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價款結算後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村產權交易憑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對每一宗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並將交易契約抄送農房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第四章 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當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進行交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第二十四條 在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過程中,發生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或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契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試行)由台州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試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台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執行。
台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4月20日
解讀
農村大量閒置農房如何“活”起來?怎樣進行閒置農房流轉比較規範?4月20日,市農業農村局公開發布了《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對閒置農房交易條件、交易程式及行為規範做了明確規定。《細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細則》明確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或議價方式進行。公開競價方式包括動態報價、網路競價、拍賣、招投標及其他競價方式;議價方式指交易雙方協商一致交易價格等。
閒置農房交易應具備條件:閒置農房權屬明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並具有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流轉交易項目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環境保護、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等政策規定。
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按“委託申請—信息發布—受讓方登記—交易簽約—出具憑證”的一般程式進行。村集體房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農戶也可直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在閒置農房流轉交易行為規範方面,《細則》明確了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當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進行交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在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過程中,發生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或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契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細則》還提供了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契約示範文本,並對房屋權屬問題;租賃期限;建設、改造問題;契約終止後的權益歸屬;拆遷賠償款安排;村集體房屋租賃情況;多戶共同出租的情況等注意事項進行明確。
“我市閒置農房盤活利用起步較早,市場流程普遍存在著自發性現象,缺少統一規範管理,矛盾糾紛比較多。《細則》是我市《關於促進閒置農房盤活利用的意見》的子政策, 通過對閒置農房流轉交易行為進行規範,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市農業農村局改革與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處處長葛武再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