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台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專業領域執法事項,探索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新格局。

2022年11月,台州市生態環境局以《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省廳目錄2022版”)為藍本,根據2022年度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等情況,結合我市地方立法和實際情況,全面梳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形成《台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以下簡稱“台州目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生態環境局
主要內容,職責邊界,生效施行,

主要內容

“台州目錄”以“省廳目錄2022版”為基礎,根據2022年度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等情況,結合我市地方立法和實際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進行了梳理。
從行政執法事項確定情況來看,“台州目錄”共確定執法事項213項,其中行政處罰事項195項,行政強制事項18項。事項具來源分兩種情況,一是屬於法律法規設定的屬於生態環境部門自身職責的執法事項共204項;二是屬於外部門劃入執法事項共9項。

職責邊界

部分處罰事項涉及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參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28號)擬定的部門職責邊界劃定。劃轉綜合執法部門、海洋綜合執法部門事項,按照省、市已正式印發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因後續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目錄規定與新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

生效施行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規定,“台州目錄”定於2023年1月1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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