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台州市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於2022年12月24日由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3月31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2022年12月24日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1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建設詩路文化帶,助力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是指本市與浙東唐詩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等價值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資源。浙東唐詩之路的具體範圍按照《浙江省詩路文化帶發展規劃》執行。
法律、法規對屬於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保護、合理利用、守正創新、區域協同、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負責,統籌制定保護利用政策,協調解決保護利用重大問題,保障保護利用所需經費,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五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的規劃編制、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宣傳推廣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體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大數據發展、新聞出版、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浙東唐詩之路沿線地區的協作,建立區域協同機制,共同推進相關規劃編制、資源調查認定、文化遺存保護、精品旅遊線路開發、館藏資源依法共享和文化普及基地、美麗通道、文旅大景區、智慧詩路等建設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一體推動形成展現唐詩氣象、浙東氣韻、山水優渥、人文淵博的文化鏈。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參與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相關的國際、省際文化交流活動和項目合作,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本市編制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建立資源名錄等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八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和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推進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鼓勵建立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志願者服務隊伍。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第九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數位化管理機制,推動數字詩路平台和數字詩路博物館建設,對列入名錄的詩路文化資源進行數位化保護管理,並在文化教育、文創產業、智慧旅遊等領域推廣套用。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 市、相關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相關要求,會同同級文化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帶建設實施方案。縣(市、區)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帶建設實施方案應當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相關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區)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明確保護和利用的目標、內容、措施和要求,劃定物質文化資源保護範圍。
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名錄製度。
資源名錄應當記載資源名稱、類型、地理位置、保護責任人、保護級別、文化內涵、價值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地方志機構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普查、專項調查檔案和資料庫。重點對下列文化資源進行調查:
(一)文化名山、人文水脈、交通遺蹟、森林古道、關隘驛站、文化遺址、宗教史跡、摩崖石刻、名城古鎮、詩路古村、海島公園等物質文化資源;
(二)歷史名人、文學藝術、民間傳說、傳統民俗、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資源。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供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線索。
第十四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提出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建議名錄,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下列已經省相關程式認定的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應當直接列入資源名錄:
(一)天台山、天姥山、括蒼山、神仙居等文化名山;
(二)唐詩古道、寒山古道等詩意古道;
(三)委羽山大有宮等文化遺址公園;
(四)台州府城、章安古鎮等名城古鎮;
(五)張思村等詩路古村;
(六)大陳島等海島公園;
(七)其他相關文化資源。
與浙東唐詩之路相關的已經被依法認定為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等文化資源,應當直接列入資源名錄。
第十五條 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名錄需要調整的,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程式執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所依存的山巒、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濕地等自然環境和文物古蹟、名鎮古村等人文環境的保護,最大限度展現浙東唐詩之路山水和諧、詩心寄寓、和合文化和自在養性的氣韻。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制定重點文化資源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浙東唐詩之路物質文化資源的科學監測、搶救修繕和日常保養,保持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續性。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浙東唐詩之路沿線古道、古亭、古橋、古關隘、古驛站、古堰壩、古渡口,以及宗教遺蹟、名人故居等物質文化資源開展修復,挖掘和提升浙東唐詩之路的詩畫意境。
第十八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為浙東唐詩之路物質文化資源,設定統一的保護標誌,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
禁止在浙東唐詩之路物質文化資源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物質文化資源本體及其附屬設施;
(二)進行可能影響物質文化資源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三)擅自設定、移動、拆除、塗改、損毀保護標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浙東唐詩之路物質文化資源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浙東唐詩之路非物質文化資源的保護。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進行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時,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資源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採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方式對其文化表現形式進行真實、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
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資源,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
第二十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文化產業、文創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鼓勵、引導將文化項目申請註冊商標、申報地理標誌、登記著作權,開展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相關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利用線上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攝等技術,運用數位化管理手段,加強對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的動態監測和保護信息數據共享。
對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並實施動態監測和日常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市、相關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通過警示提醒、約談、指導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職責。
第四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設施完善、研究創作、傳播交流,以水系古道為紐帶,以詩詞曲賦為特色,有機串聯文化名山、名城古鎮,深度挖掘詩畫、山水、佛道、名人等文化底蘊和精神內涵,推動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實現對優秀傳統文化的活化、物化和升華。
第二十三條 市、相關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以及社科聯、文聯等民眾團體應當整合浙東唐詩之路研究力量,加強對相關詩詞、書畫作品、文化名人和典故傳說等資源的挖掘、收集和整理,理清浙東唐詩之路產生與發展的史脈、文脈,講好詩路文化故事,編撰出版相關研究成果。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浙東唐詩之路文化人才培養和引進,通過設立研究基地、培育學科帶頭人和非遺傳承人等方式,推進多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對有重要價值的研究成果,應當予以採納和運用。
第二十四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浙東唐詩之路沿線交通、市政公用、生活服務、公共文化體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唐詩文化韻味的詩路驛站、名山風景道和沿河、濱湖、環山、環島詩路綠道。
第二十五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元素融入城鄉建設和鄉村振興,推動詩路文化建設和名城名鎮名村提升的協調發展。
歷史文化名城應當加強對浙東唐詩之路文化相關的空間尺度、歷史形態的保護和管理,通過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利用、文化遺產展示、演藝活動開展等方式,豐富城市文化內涵,提升居民認同和生活品質。
挖掘和保護文化底蘊豐厚的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名鎮名村,加強農村文物古蹟、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提升古村落人居環境,建設具有詩路韻味的美麗鄉村。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扶持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平台,利用浙東唐詩之路沿線詩畫、山水、佛道、名人等文化資源,培育體現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內涵的精品旅遊主題線路,推進詩路文化與旅遊發展的深度融合。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重點旅遊景區提升工程,增加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內涵,建設具有國內外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景區群。
第二十七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帶建設實施方案,加強對具備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的傳統工藝項目的扶持,最佳化文化產業空間布局,鼓勵依託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創新茶葉製作、青瓷燒制、無骨花燈、木雕、竹編、刺繡等傳統手工藝的發展模式,提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衍生產品開發能力。
鼓勵、引導開發具有浙東唐詩之路文化特色的創意設計、影視動漫、文創演藝、體育賽事、民宿美食、康養休閒等產品,打造高端文化產業集群,實現詩路文化資源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二十八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利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浙東唐詩之路沿線景區景點、名鎮名村、名人故居等場所,舉辦詩路文化、和合文化、古城文化、天台山文化等主題文化傳播活動,組織開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節慶活動和民俗文化活動,傳承弘揚浙東唐詩之路文化。
第二十九條 鼓勵市、相關縣(市、區)建設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專題博物館、展示館、體驗館等,打造非遺主題小鎮、民俗文化村、文化遺址公園,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各類展陳設施建設。
各級博物館、展示館、體驗館、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浙東唐詩之路文化主題文學藝術作品的展覽和展示,推動浙東唐詩之路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宣傳工作,開展富有當地文化特色的宣傳教育活動,多渠道推進浙東唐詩之路文化宣傳普及。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認定公布浙東唐詩之路文化研學基地,組織開展相關研學活動,會同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編寫適合中國小特點的浙東唐詩之路文化讀本讀物,列入地方鄉土文化叢書、地方教材、校本教材等,組織中國小校開展與浙東唐詩之路文化相關的教育活動,增強中小學生對詩路文化的認同、傳承和弘揚意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刻劃、塗污、損壞物質文化資源本體及其附屬設施尚不嚴重的,由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擅自設定、移動、拆除、塗改、損毀資源標誌的,由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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