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本單位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並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二)公開內容
本單位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具體內容需查閱《台州市椒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涵蓋了本單位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三)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將發布在椒江區政府網站信息公開欄目。此外,還採用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便民資料、公開欄(電子顯示屏)、會議(座談會、諮詢會)等輔助性公開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地址附後)或區行政服務中心、區檔案館等政府信息公開公共查閱點查閱索取有關信息。
(四)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本單位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本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本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其他處理的義務。
凡涉及黨委政府聯合發文的信息,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執行。
(一)公開範圍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單位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單位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
公開受理處(辦):台州市椒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地址:椒江區建設路3號;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本單位的信息,可採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現場申請。台州市椒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現場提出書面申請。
地址:椒江區建設路3號區住建局大樓307。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顯著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台州市椒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區住建局辦公室地址:台州市椒江區建設路3號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椒江區住建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點擊“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辦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四)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台州市椒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從椒江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列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提示線上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網上申請時需通過網站的實名身份驗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標題、發布時間、文號、製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徵描述;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一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於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五)處理程式與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六)書面答覆。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本單位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七)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行。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椒江站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