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戲劇家協會

台州市戲劇家協會是中共產黨領導的本市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聯繫我市廣大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是台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戲劇家協會
  • 地區:台州市
  • 類型:人民團體
  • 領導者:中共產黨領導
協會簡介,文藝成果,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台州市戲劇家協會

文藝成果

2010年
重點文藝活動
1、6月份龔樂瑛《南竹絲語》作品集首發式活動。
2、8月份在臨海舉辦《永琪之夜》越劇名家名票演唱會。
3、8月份在杭州參加跨地區藝術交流演唱活動。
4、11月份舉辦台州市越劇藝術沙龍活動。
5、12月份舉辦“樂迷爭鋒”越劇大獎賽。
省級文藝成果
1、 椒江劇協參加浙江省五屆四進社區文藝會演,亂彈小戲“家和萬事興”榮獲表演創作雙銀獎。
2、 黃岩劇協“紅紅的玫瑰花”在省21屆小品、小戲邀請賽獲創作、表演雙銀獎,演員優秀獎。
3、 仙居葉巧玲參加省第四屆十大城市戲曲演唱聯賽,個人銅獎。
4、 溫嶺戲協陳淑英參加長三角顧錫東杯越劇大賽十大票友提名獎。
5、 李劍峰《撞車》參加首屆全國戲劇文化獎,小型劇本賽三等獎。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二條 台州市戲劇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 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體、組織全市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戲劇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台州市戲劇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台州市戲劇家協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積極推動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
第六條 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的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
第七條 堅持戲劇創作的正確方向,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會員解放思想、勇於實踐、敢於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藝術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以貫徹黨的文藝政策為前提,加強理論研究,提倡和鼓勵各種流派和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切實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權利,開展戲劇評論。
第九條 發現和培養戲劇藝術各門類中的新生力量,支持民眾性戲劇活動的開展,努力形成尊重知識、愛護人才的風氣,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條 增進與省、各市、地、戲劇家的交流與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積極參與藝術市場,增強市場競爭意識,加快戲劇藝術改革步伐,為戲劇藝術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會 員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戲劇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市各專業劇團、達到一定水平的民間職業劇團和市直企業文聯中的戲劇協會凡贊成本會章程,有相當數量的本會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者,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主席團批准,可為本會團體會中。
第十三條 凡戶籍在台州市內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贊成本會章程,在編劇、導演、表演、音樂、舞台美術等專業或戲劇理論、教育、編輯、翻譯、組織工作和民眾普及工作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績,自願向本會提出申請,並附足以表明本人業績的材料,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由所在市(地)戲劇家協會或市直屬單位、部隊主管文化部門推薦,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戶籍在我市的省戲劇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外省、地(市)劇協會員調遷入我市,並將會籍轉來本會者,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提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五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經本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可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本會會員如不交納會費者,即作為自動退會處理。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式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各縣(市)區戲劇家協會按照一定原則,組織當地本會會員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從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經該團體推舉產生。
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團會期間,主席團負責執行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理事會、主席團任期至下屆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產生。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代表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的理事,由各團體會員推舉出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候選人,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原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選,報主席團確認,理事會議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
第二十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召集,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提名推舉秘書長一人,報市文聯審批後任職。秘書長在市文聯和主席團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進行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視需要設名譽主席、顧問、特邀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聘任,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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