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審計局

台山市下屬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山市審計局
  • 地區:台山市
  • 類型:機關
  • 所屬國家:中國
主 要 職 責,內 設 機 構,

主 要 職 責

(二)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及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等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6.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中央、省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本市(鎮場)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直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對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承擔市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績效管理水平。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 設 機 構

台山市審計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紀檢、黨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財務、統計、保衛、信息化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工青婦、計生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考評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規劃、計畫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等工作。
(二)經濟責任審計股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鎮(場)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市直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黨政群機關及各鎮(場)人民政府管理的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企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市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等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綜合審計股
組織審計市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各鎮(場)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等;組織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績效審計、管理審計工作;承擔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負責審計項目覆核和質量檢查,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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