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國土資源局是台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之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有關規定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 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 監督檢查鎮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 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對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五) 制訂地籍管理方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
(六)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確認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
(七) 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登記審批發證和轉讓報批登記的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八)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認定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
(九) 制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 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定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 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測繪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