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台北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即台灣當局“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立於2010年,為弘揚人權理念及普世價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遵守國際人權規範,強化人權政策諮詢功能,特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北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 外文名: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 Taipei human rights advisory committee
  • 地點:台北
  • 運作任務: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等
運作任務,運作方式,

運作任務

(一) 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
(二) “國家人權報告”之提出。
(三) 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
(四) 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
(五) 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
三、 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聘期二年。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或二人為副召集人,均由“總統”聘任之。 其餘委員,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
五、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六、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民間團體代表與其他相關人士列席。 會議記錄並應公開。
七、 委員會每年提出一次“國家人權報告”。
八、 委員會之幕僚業務,由當局派兼人員辦理之。
九、 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當局編列預算支應。

運作方式

1、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預定每年提出一次“國家人權報告”。
3、 依設定要點規定之任務,訂定年度重要工作計畫。
4、 “總統”交議或委員提出之重要人權議題,經委員會討論作成決議,送呈“總統”參閱,依“總統”批示交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或研議。
5、 委員會主要提供“總統”人權事項之諮詢意見,並無權責受理人民陳情個案。 惟將了解重視各界人權建言或引起社會關注而涉及相關人權政策之個案,如經委員會研討作成決議,送呈“總統”參閱,依“總統”批示轉請主管機關研擬相關政策或推動“修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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