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規,擬訂相應的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城市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城市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專業發展規劃;負責城市管理領域信息數據統計管理工作。
(三)負責編制城市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風景名勝區等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風景名勝區等設施的建設、管理資金和養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及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網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的挖掘、因需要遷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橋涵、桿塔等設施的審批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的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城市排水許可工作;對依附於城市道路、綠地等設施的供電、公交、通訊、公安等行業工程的建設維修進行監督;負責城市居住小區、單位庭院市政公用等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燃氣設施改動方案審批;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批工作;參與擬定市政公用行業產品及服務價格工作。
(六)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設施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承擔設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其他市政園林設施上的雕塑的建設與維護工作;負責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工作及恢復工程的監督、驗收工作;負責城區社會綠化、古樹名木保護;組織城市義務植樹,監督檢查城市居住小區、單位庭院綠化。
(七)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區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市場的管理;組織協調城市清雪除冰工作。
(八)負責城市照明和景觀亮化的建設、管理與維護工作;對商業照明、樓體照明等亮化工程進行行業指導。
(九)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排水、污水處理的具體工作;承擔城區河道綠化、環境衛生、照明等相關管理工作。
(十)負責城市園林施工企業資質核准工作;擬定市政公用行業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行政許可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和排水監管、監測工作。
(十一)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進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務水平以及精細化管理水平提升。
(十二)貫徹執行有關科技政策,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節能減排和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市政公用事業新技術、新工藝研究和推廣套用,參與建築節能管理;參與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和日常行政事務性工作;承擔文秘、計算機網路管理、宣傳、後勤、信訪、目標管理、平安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大型會議的籌備工作;協同有關股室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組織擬訂全縣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等工作;指導、承擔城市管理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城市管理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局技術工作。
(二)人事財務股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才培訓、職工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工資、職稱、保險等手續辦理工作。
承擔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資金和養護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擬定多渠道籌集市政公用等項目建設資金的辦法和措施;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等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對所屬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同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工程契約相關工作;參與工程招投標及竣工驗收工作;承擔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承擔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資金和養護經費的計畫編制工作,擬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專業發展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全局計畫的統計、匯總及上報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園林等領域信息數據統計管理工作。
(三)行政審批股
承擔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城市排水許可工作;承擔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因需要遷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橋涵、桿塔等設施的審批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的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工作及恢復工程的監督、驗收工作;承擔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和審批工作;承擔園林施工企業資質核准工作;承擔燃氣設施改動方案審批工作;承擔燃氣經營許可工作;承擔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批工作。承擔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相關工作。
(四)市政股(公用事業股)
承擔城市市政、照明、污水處理、公共停車場等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市政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參與處置城市管理突發事件;承擔城市管網綜合管理和排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承擔城市防汛除澇搶險工作;承擔市區城市照明和景觀亮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政設施抗震減災工作;對依附於城市道路等設施的供電、公交、通訊、公安等行業工程的建設維修進行監督;承擔城市排水水質監管、監測工作;承擔城市居住小區、單位庭院市政公用等配套設施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研究擬訂城市公用事業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處置城市管理突發事件;承擔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公用事業市場準入、退出和公用事業市場競爭秩序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市政公用行業產品與服務價格工作;承擔城市供水水質監督工作;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企業的投訴處理,監督檢查所屬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
(五)園林綠化股
參與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線的劃定;承擔城區公共綠地、防護林帶、公園、遊園、風景區綠化工作及其綠化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園林綠化的養護管理工作;承擔設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其他市政園林設施上的城市雕塑建設維護工作;承擔城區社會綠化、城市義務植樹和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城市居住小區、單位庭院綠化;對依附於城市綠地等設施的供電、公交、通訊、公安等行業工程的建設維修進行監督;承擔城市住宅區、單位庭院綠化達標監督工作;承擔“園林式”單位或住宅區的檢查、報批、複查工作;承擔城市居住小區、單位庭院內綠化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容環衛股
承擔城市垃圾處理廠、糞便處理廠、公廁、垃圾中轉站等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的管理工作;承擔環境衛生作業市場的管理,搞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工作;承擔城市垃圾處置等市容環衛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參與市城區居住小區、單位庭院環衛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組織協調城市清雪除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