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調整地類指按照《關於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511號)精神,1999年以後除生態退耕以外,因農業結構調整原因,將耕地改為園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層未被破壞的土地。包括:可調整果園、可調整茶園、可調整其他園地、可調整有林地、可調整其他林地(耕地改為未成林地、苗圃)、可調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調整坑塘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