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避稅是“不可接受避稅”的對稱。 指能為某些國家所接受的國際避稅。有些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擴大對外經濟交往,制訂出種種能給予跨國納稅人達到國際避稅目的的稅收措施。如國家為開發國內某些落後地區和行業的建設,擴大出口等,有意識地在這些方面降低稅率或給予一定的免稅期,以吸引投資者,此時跨國納稅人在投資經營過程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就屬於可接受的避稅。這種避稅是國家給予的稅收鼓勵,也是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避稅活動的庇護。
亦稱"正當避稅"。"不可接受避稅" 的對稱。指納稅人以不違反稅法規定為前提,採用稅收籌劃的方法而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這種避稅行為既不違法,又大都符合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因而各國政府一般認為可以接受,並不反對。例如,某人針對國家課徵酒稅,採取了少喝酒多喝礦泉水的行為,在客觀上是一種避稅。但這種避稅是正當的,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限制飲酒本來就是國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負擔稅收,但少喝酒也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參見"節稅"、"國際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