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易水權

可交易水權,是指法定的水資源的非所有人對水資源份額所享有的一種財產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交易水權
  • 含義:非所有人對水資源份額所享有的
  • 類型:一種財產權
  • 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 原則基礎: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交易水權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通過立法設計將可交易水權劃分為比例水權、配水量權和操作水權,並賦予其排他性、可轉讓性和可分割性這些財產權特徵,使之滿足可交易的需要,同時,又使水資源蘊涵的公共利益能夠嵌入水權人的私人決策之中,以保證不減弱對生態環境和社會價值的保護,實現可交易水權多重價值的平衡。
該制度是在可持續發展原則下實現水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是水權的高級表現形式。20世紀80年代,在建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綜合管理模式,建立正式的水市場的背景下被提出。目前,以智利和澳大利亞為代表的少數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承認了正式可交易水權法律制度。我國1999年開始提出水權、水市場和水價改革,到2005年一月,頒布並實施《水利部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首次在正式的規範性檔案中使用“水權”術語。然而,理論上卻尚未系統的對作為水權高級表現形式的可交易水權展開研究。
所以,我國要向可交易水權制度邁進,是有一定難度的。在現行的制度下,要實施以下措施才能更好的發展:1、培育平等的水權主體。我國水資源是國家所有,沒有界定出作為平等主體的水資源國家所有權人的代表機構以及能夠作為水權主體的各類水權人。實踐中,由各級公權力機關作為水權主體而真正市場主體的平等水權主體缺位。這對可交易水權制度的構建是極其不利的。2、構建可交易水權,現行水權是一種行政特許權,遠未達到市場配置的財產權要求。而要採納水資源的市場配置體系和方式,就必須構建相應的具有財產權性質的水權,即具有可交易性的水權。
總之,在我國,可交易水權制度的建立和運行具有很大難度,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水資源市場化配置,構建水資源財產權法律體系,創新作為私權的可交易水權,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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