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企業產品召退回的理念引入幹部管理中,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實行“召退回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召退回
- 外文名:Call back
- 性質:政治
- 提出時間 :2011年2月16日
“召退回”
這是長治市對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幹部選用機制上先行先試的有效探索,也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創新舉措。一年來,已先後對2個縣區、4個市直單位負責人進行了約談,對某縣一副處級幹部,某鄉黨委書記、鄉長實行了“召退回”。
2011年2月16日,長治市委常委擴大會議首次提出,在全市市縣兩級建立幹部召回退回制度,對工作不力、不服從命令的幹部,由分管領導、部門領導退回市委或縣委。工作中,長治市委明確提出了召退回幹部的範圍,即:不稱職的幹部、不勝任現職的幹部、人崗不相適應的幹部、相形見絀的幹部。同時在召回幹部上嚴格細分程式:召回受理、申請複議、調查核實、研究決定。在退回幹部上,實行大會民主測評、黨組織討論提議、對屬於退回的幹部由本單位黨組織向組織部門提交幹部退回申請、本人申訴、考察核實批覆五道程式。
此舉一出,全市上下迅速推行。13個縣市區紛紛定舉措、出實招,致力動真碰硬、治懶治庸。沁縣在長治率先提出,凡在編在崗的擔任實職的正、副科級幹部和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正、副科級幹部均被列入“召退回制度”的領導幹部之列。平順縣規定,對提名或任免派遣的科級領導幹部、大學生村幹部,因工作不力、干擾項目建設、工作作風漂浮等九類行為將被列入名單,實行“召退回”學習制度,根據學習期滿考核得分情況,進行重新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