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出處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詢民愉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正月十五,即元宵節)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公布;公開)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
這個故事後來演變為俗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典故故事
北宋時,有個州的太守名田登,為人專制蠻橫,因為他名“登”,所以不許州內的百姓在談整鴉狼姜話時說到任何一個與“登”字同音的字。
於是,只要是與“登”字同音的,都要其它字來代替。誰要是觸犯了他這個忌諱,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長官”的罪名,輕則挨板子,重則判刑。不少吏卒因為籃笑舟察說到與“登”同音的字,都遭到鞭打。
一年一度的元宵佳節即將到來。依照以往的慣例,州城裡都要放三天焰火,點三天花燈表示慶祝。州府衙門要提前貼出告示,讓老百姓到時候前來觀燈。
可是這次,卻讓出告示的官員感到左右為難。怎么寫呢?用上“燈”字,要觸犯太守;不用“燈”字,意思又表達不明白。想了好久,寫告示的小官員只能把“燈”字改成“火”字。這樣,告示上就寫成了“本州照例放火三日”。告示貼出後,老百姓看了都驚吵喧鬧起來。尤其是一些外地來的客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還真的以為官府要在城裡放三天火呢!大家紛紛收拾行李,爭著離開這是非之地。當地的老百姓,平時對於田登的專制蠻橫無理已經是非常不滿,這次看了官府貼出的這張告示,更是氣憤萬分,忿忿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什麼世道!”
典故寓意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舊時代官員惡劣形象的寫照。在長達五千年的奴隸制社會與封建制社會裡寒婚,官與民一直是一對不解的矛盾體,官是壓迫者,民是被壓迫者,無厚殃茅論經過多少次的改朝換代,也總改不掉這一極不合理的歷史癥結。這條棗遷寒俗諺中蘊藏著人民民眾極其憤懣的情緒。硬壓下這憤懣的情緒,迸發出來的便是嬉笑怒罵的無情嘲諷。“只許”與“不許”,其蠻橫無理;“放火”與“點燈”何其對照鮮明。官員斷幾辨們什麼惡劣的事都可做出來,老百姓卻連吭聲的權利都要被剝奪,沒有任何公理可言。時至今日,凡有強權而無公理的所在,人們仍喜歡用這條俗諺作辛辣的嘲諷,這就是它流傳不息的現實意義。
典故運用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專制蠻橫的統治者為所欲為,不許人民有一點自由,也泛指胡作非為的人不許別人有正當權利;在句中一般作
賓語、分句;含貶義。
清·曹雪芹《紅樓夢》第七七回:“襲人笑道:‘可是你“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偶然說一句略妨礙些的話,就說是不利之談,你如今好好的咒他,是該的了?’”
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四部:“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年紀大的人,應該讓年輕人開玩笑嗎?”
清·曹雪芹《紅樓夢》第七七回:“襲人笑道:‘可是你“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偶然說一句略妨礙些的話,就說是不利之談,你如今好好的咒他,是該的了?’”
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四部:“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年紀大的人,應該讓年輕人開玩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