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的簡稱就是AIFMD【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 】。歐盟範圍內未被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指令所涵蓋的所有非集合投資基金經理指令。
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簡稱“AIFMD”或“指令”)。該指令對歐盟各國另類投資基金(“AIF”) 經理 (“AIFM”) 制定了統一的監管規定。除極少數情況外,該指令涵蓋了UCITS基金以外的所有基金。
該指令須根據歐盟委員會有待頒布的“Level 2”法規實施,屆時各國法規須據此作相應修改。另類投資基金經理必須從2013年7月22日起遵守該指令,並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申請獲得該指令項下的授權。Level 2法規的頒布已拖延多時,可能直到2012年12月才會頒布。投資公司協會(Association of Investment Companies,封閉式基金投資公司的行業協會)已促請推遲實施限期,表示基金公司目前“也許不可能”在限定時間內符合有關規定。據悉,造成此等拖延的原因是各方在關鍵條款上一直存在爭議,包括“空殼公司”(不能成為另類投資基金經理)的概念、託管責任、以及與非歐盟監管機構的合作安排(允許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及非歐盟國家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所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在歐盟成員國出售)。
每個另類投資基金都需要及時委任相關的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以根據指令作出必要的修改。另類投資基金經理必須負責投資組合與風險的管理,而且不能是空殼公司。根據Level 2法規,作出投資管理委託的機構可以是空殼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其既有業務模式(例如,管理合格投資者計畫和非UCITS基金散戶投資計畫的業務模式)將告失效。
受託人必須負責另類投資基金資產的託管,且其契約安排、年度報告、公司章程檔案及招募說明書必須根據指令進行相應的更新。
從2013年7月22日起,該指令將成為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所管理的歐盟另類投資基金向整個歐盟的專業投資者出售的許可證,不再需要逐一遵守各國現有的私人配售規定。直到2015年之前,非歐盟的另類投資基金和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所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都不能獲發歐盟許可證,而只能以私人配售方式出售。就此,該指令規定了其他的要求,個別歐盟成員國甚至實施更嚴格的規定。在2018年,私人配售規定可能終止,之後只有持有相關許可證的另類投資基金才能在歐盟出售。
請注意:該指令仍然存在多種變數,這些變數將決定對投資基金(UCITS除外)的具體影響。我們將蒐集當前該指令的相關信息,進一步更新本頁內容。如欲了解有關該指令的最新信息和建議,請隨時聯繫我們的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