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維護原則與實務

古蹟維護原則與實務

《古蹟維護原則與實務》是米歇爾·佩賽特、歌德·馬德爾編寫的有關古蹟維護的建築學專著,於2016年由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引進出版。

基本介紹

  • 書名:古蹟維護原則與實務
  • 作者:米歇爾·佩賽特,歌德·馬德爾
  • 譯者:孫全文,張采欣
  • ISBN:978-7-5609-7817-8   
  • 類別:科技/建築學
  • 定價:148.00元   
  •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07
  • 裝幀:精裝
  • 開本:1/1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簡評,前言,目錄,精彩文摘,

內容簡介

本書的內容主要依據1975歐洲古蹟維護年以後米歇爾·佩賽特在德國所做的古蹟維護的經驗。其部分文章(緒論及第Ⅰ、Ⅱ、Ⅲ、Ⅳ章)來自於他在班貝格(Bamberg)大學授課的講稿,以及80年代中期以後所寫的文稿。另一位作者歌德·馬德爾(Gerd Mader)教授的文章(第Ⅴ、Ⅵ、Ⅶ章),主要依據他在慕尼黑大學建築學院的博士論文,約在20世紀90年代初所寫。

作者簡介

米歇爾·佩賽特,曾在慕尼黑大學和巴黎大學學習藝術史和考古學。1961年在聖女日南斐法教堂(現巴黎的先賢祠)獲得博士學位。他是巴伐利亞政府國有宮殿、花園和湖泊,以及巴伐利亞州廳古蹟的資深負責人,是慕尼黑中央美術史研究所副主任,1974年3月,佩賽特被任命為巴伐利亞州廳古蹟館長。1999年被任命為德國國家委員會總裁、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總裁,直到2008年退位。
歌德·馬德爾教授曾任教於慕尼黑大學並任職於巴伐利亞古蹟維護局二十多年,為德國古蹟維護技術實務首屈一指的專家。

簡評

此由孫全文教授首次以中文翻譯出版的《古蹟維護原則與實務》,是來自於1993年在德國司徒加特城Kohlhammer出版社出版的本書第二版本的內容。它是由兩位多年一起在德國巴伐利亞州古蹟維護局工作的專家共同完成的。這兩位權威專家對古蹟維護的原則和實務的研究,將會為國內的古建築保護和文物保護工作提供指導性意見,對於拯救瀕危建築物和城市規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前言

由孫全文教授首次以中文翻譯出版的《古蹟維護原則與實務》,是來自於1993 年在德國斯圖加特城Kohlhammer 出版社出版的本書第二版的內容。是由兩位多年一起在德國巴伐利亞州古蹟維護局的同仁共同完成的。
本書的內容,主要依據1975年歐洲古蹟維護年以後,我在德國所做的古蹟維護的經驗。我的文章(緒論及Ⅰ、Ⅱ、Ⅲ、Ⅳ章)來自於,我在班貝格(Bamberg)大學授課的講稿,以及80年代中期以後所寫的文稿。我的同事歌德·馬德爾(Gerd Mader)教授的文章(Ⅴ、Ⅵ、Ⅶ章),主要依據他在慕尼黑大學建築學院的博士論文,約在90年代初所寫。
在1974—1999年,我以巴伐利州亞州古蹟維護局總監的身份,將該維護局發展成為世界共認的專業機構,處理所有有關古蹟維護的問題。1973年,德國通過古蹟維護法的框架,當時巴伐利亞州古蹟維護局所面對的,不只是120 000古蹟、約900處城市景觀以及無數的考古遺址。我還參與國際上(如前面克羅地亞、葉門、約旦、烏克蘭及其他國家)的古蹟保存運動。1988年以來我長期與中國內地的專家合作,以維護世界聞名的秦始皇兵馬俑。
我從1999年被選為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主席以來,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合作,參與世界文化遺產評選的工作。世界遺產會議(1972年)成功地開啟了許多新的國際古蹟維護理論與實務的願景,如真實性、整體性及可逆性等原則。其實這些原則源自歐洲傳統的教訓,尤其在1900年左右,各大學所採納的學說逐漸被大家接受。一個重要的轉折點是,由於歷史性遺產的多樣性而產生的奈良會議內容中的真實性原則(1994年)。這並不代表過去偶爾提起的東方的方式或西方的方式。而是指,針對用多樣性所採取的多元方式(多元化配方),去維護古蹟本體與形式的物質和精神上的價值。甚至也要重視當地的神靈以及地域性傳統(古蹟維護的國際原則,參見米歇爾·佩賽特Michael Petzet),《古蹟及遺址保護原則》,柏林,2009 年)。
若我們將古蹟及歷史性場所的真實而豐富的遺產加以保護,古蹟維護工作必須擴大傳統的保護對象,如個別古蹟、歷史性建築(群)、鄉村及城市的整體景觀、考古遺址等。將視野擴大到更廣的範圍,如文化景觀以及文化走廊(文化通路),如著名的絲綢之路,歷史性都市景觀及環境,一系列古蹟群技術及工業發展史的見證物,自然遺產及文化遺產,物質及精神上的見證物,可以證明一種連續而未曾改變的文化等。然而,進一步追求在環保運動下的古蹟保存,應履行傳統的保存任務,如古蹟的登錄、保護、保養等項目,以及維護與修復和古蹟相連的藝術品及設施。也不能忘記維護觀念上的問題、施工過程以及各種維護措施的記錄等。這些,由我的同事歌德·馬德爾教授在本書中以許多中歐地區的案例詳加說明。
近年來,有些美國及澳大利亞的同仁提出新的觀點:“所謂古蹟維護是如何管理改變(managing change)”, 或提出更錯誤的主張:“ 對改變的容忍(tolerance for change)。對此,我們的核心觀點正好相反:“古蹟及歷史性場所,儘可能以原樣保存”。因為維護不只代表管理改變,更重要的是保護。所謂保護就是避免不必要的改變與破壞。
由此觀點,本人非常高興,也感謝孫全文教授將此書譯為中文。也許在未來維護那些可讓人回憶的見證物、古蹟及歷史性場所時能有所貢獻。同時對保存古蹟維護的另一種偉大傳統—東亞文化,不只對東亞,甚至對整個人類歷史的回顧,亦有所貢獻

目錄

中文版序/ 3
譯序/ 5
緒論/ 13
上篇:古蹟維護原則/ 18
I. 古蹟維護史/ 19
羅馬帝制時期以後的古蹟保存規定/ 19
“古老”建築的保存及重建/ 20
教會財產移作俗用的影響及早期的保存規定/ 21
卡爾·菲德烈·辛克爾與由國家執行的古蹟維護的濫觴/ 22
歷史主義時代的古蹟維護/ 25
維奧勒杜的修復工作 / 28
格爾格·德希歐與反抗“修復原則”的努力/ 28
阿羅伊斯·理戈與古蹟價值/ 29
瑪可斯·德弗乍克的《古蹟維護問答集》/ 32
古蹟維護會議/ 33
去除歷史主義時代古蹟修復所遺留的結果/ 33
古蹟維護與現代藝術及建築/ 34
20 世紀初以後的國家古蹟維護組織/ 35
戰爭的摧毀與再建造/ 36
1975 年古蹟保存年以後的古蹟維護/ 36
II. 古蹟的概念、古蹟的意義及古蹟的指定/ 39
一般大眾的利益/ 39
“刻意規劃的古蹟”/ 39
現代的古蹟概念/ 40
文化古蹟與自然古蹟/ 41
古蹟實體與古蹟形式/ 42
古蹟所在地點/ 42
古蹟類型/ 43
建築古蹟與遺址/ 44
移動性古蹟/ 45
古蹟為許多部分組成的整體/ 46
整體景觀概念/ 47
古蹟的周圍環境/ 52
定義古蹟特性的標準/ 53
以古蹟的歷史意義為優先/ 54
分類/ 56
體驗並發掘古蹟的意義/ 56
清點與古蹟清單/ 57
III. 古蹟維護的原則與方法/ 61
《威尼斯憲章》/ 61
古蹟的原創性/ 61
具科學性的安全措施/ 62
1. 維修、修繕、維護性更新/ 63維修/ 63
以古蹟維護為取向的建築維修/ 64古蹟的“保養”/ 65
修繕/ 66
局限於必須做的/ 67
以修理為優先/ 67
以古老傳統材料及技術進行修理/ 68
可逆性基本原則/69
現代的保護技術/ 70
維護性更新/ 70
現代化措施/ 72
都市更新/ 72
維護性更新時的古蹟維護基本原則/ 75
2. 維護、修復、更新/ 78
維護/ 79
保存古蹟材料的現況/ 84
以維護為首選且唯一的措施/ 86修復/ 86
古蹟的顯露及其相關問題/ 96
“分解式修復”的危險/ 99
修復的基本原則/ 100
更新/ 102
更新的危險/ 102
對更新措施的古蹟維護性要求/ 103
更新與古老價值/ 104
禁止更新的古蹟/ 104
3. 古蹟的補充與複製/ 109
補充的危險/ 109
補充的必要性/ 109
以傳統形式或以現代形式補充?/ 110
經常性的補充/ 112
以複製物搶救古蹟/ 114
4. 重建、再建造、遷移/ 117
缺乏確定的科學基礎即不應重建/ 117
重建的危險/ 118
以重建補充並彌補缺口/ 119
再建造的可能性/ 120
建築古蹟的遷移/ 125
5. 遺址的出土與維護(考古古蹟維護)/ 126
以科學方法挖掘時的勘察與記錄/ 128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56 年建議文與《羅桑憲章》/ 128
緊急挖掘/ 129
保存考古性古蹟的多種可能性/ 131
特殊形式的重建:以尚存的原始建築構件重新建起
已毀壞的傳統建築/ 132
所有出土文物皆應有記錄並出版發表/ 134
6. 古蹟的使用/ 135
無用途的古蹟? / 136
初始用途與博物館性質用途/ 137
古蹟新用途與衍生的問題/ 138
古蹟在鄉間及都市中的居住用途/ 140
禁止不計任何代價使用古蹟/ 142
IV. 古蹟維護與現代建築/ 147
1. 古蹟維護與當代建築流派/ 147
2. 古蹟的變更與改建/ 152
3. 在古蹟附近及整體景觀中建造/ 157
4. 都市保存與都市更新/ 163
5. 鄉村保存及鄉村更新/ 168
下篇:古蹟維護實務/ 175
Ⅴ . 規劃與古蹟特性/ 175
1. 一般性先決條件/ 175
2. 傳統構造/ 179
3. 古老的表面處理與表面金屬塗裝處理/ 182
4. 藝術作品及具藝術設計的標的物/ 184
5. 設施/ 185
6. 傳統房屋技術的古蹟特性/ 187
7. 類型上的特性/ 190
8. 民俗學及社會史觀點/ 192
9. 小區形式、小區歷史、文化景觀/ 193
Ⅵ . 預備性調查研究/ 203
1. 古蹟判斷的基礎/ 203
2. 現代古蹟維護宗旨/ 206
3. 預備性調查研究:一般性原則/ 208
4. 預備性調查研究工作流程/ 210
現況調查階段 / 211
評析階段
5. 預備性資料收集與勘察(清點標的物)/ 212
勘察古蹟的記錄/ 213
方點陣圖/ 215
確定預備性調查研究的工作內容/ 216
6. 以照相記錄/ 216
攝影的主題/ 218
以照相攝影記錄古蹟時的工作程式/ 218
攝影設備/ 219
照片加注文字說明及其可辨認性/ 220
照明及光線處理應注意事項/ 221
如何建立檔案並使所收集數據可分析/ 222
7. 建築測繪/ 222
概念的定義/ 222
任務領域/ 224
為何實行完全呈現標的物變形的現況測繪/ 226
工作方式與呈現時最重要的基本原則/ 228
建立測量格線時的儀器套用/ 230
攝影測量/ 232
制式的操作方法/ 235
建築測繪結果的處理及呈現的內容/ 237
費用/ 239
8. 對現存物的觀察/ 240
為何需要觀察現存物 ? / 240
現存物調查的意義與目的/ 244
調查研究的方法/ 246
針對現存物作記錄/ 255
有系統的記錄立面、空間登記簿、記錄
建築構件/ 257
9. 建築史證據的提出與古蹟維護性的評估/ 259
藉助建築構造提出建築史證據/ 259
藉助成層研究提出建築史證據/ 268
說明建築史方面的調查結果/ 280
10. 狀況與損壞的記錄/ 282
不導致損壞以及僅導致少許損壞的觀察/ 283
藉由具侵害性的干預進行調查研究/ 290
探測的精準性;檢體取樣/ 292
地基勘探以及其他挖除/ 293
記錄建築的損壞/ 295
老化與損壞歷史記錄/ 299
溫度與濕度變化對設施造成的損壞/ 300
診斷/ 302
Ⅶ . 古蹟維護措施的構想與執行/ 305
1. 維護與保護方案的一般性原則與基本問題/ 307
2. 藝術品的保護與具藝術表現面的顯露/ 309
3. 表面與材料的保護可能性/ 313
排除損壞的原因/ 314
藉由移離危險區而保護/ 314
藉由再度活化實體,即提高其“抵抗力”
而保護/ 314
藉由加上防護塗層而保護/ 315
藉由補充而保護/ 317
藉由轉移損壞區域而保護/ 318
藉由清潔而保護表面/ 319
鬆動、有墜落危險的構件的保護/ 319
小結/ 321
4. 構造的保護/ 322
傳統木建築的保護方案/ 328
木材保護/ 328
變形/ 331
恢復原來形式、矯正/ 332
拆解與重新組裝/ 336
採用相同的材料/ 339
保護方案:多種可能做法/ 340
以屋頂結構為例說明/ 340
修理/ 340
附加的輔助構造/ 343
結合修理與附加性構造/ 349
替代性構造/ 354
保護木框架構造/ 360
黏土工法/ 364
厚實牆體的保護/ 366
乾式牆體/ 367
方石工法/ 369
碎石牆/ 371
廢墟的圍牆保護/ 376
砌磚圍牆/ 384
建築物基礎/ 384
拱頂/ 389
厚實構造的潮濕滲透/ 393
旨在加強牆體的保護措施的規劃方法實例/ 397
5. 不能移動的設施的保護/ 406
6. 詮釋性方案/ 408
珍貴塗層的維護與保護,根據一業已證實的傳統
彩畫賦予古蹟新的詮釋性塗層/ 410
顯露:特定的塗層並藉助補充或修整等
加以維護/ 412
回到較早期的狀況/ 419
與詮釋性概念有關聯的清潔與修整/ 424
顯露以前的狀況、殘餘部分及混合物/ 428
一致化、純化、竄改/ 430
以部分重建及重建作為古蹟維護概念的目/ 434
古蹟維護性、詮釋性方案規劃:小結/ 436
7. 針對古蹟用途的規劃方案/ 437
改建規劃/ 440
對現有古蹟的使用要求超過限度/ 444
以一市民住宅為例說明古蹟用途的合宜要求/ 451
古蹟維護性精細規劃/ 457
8. 施工的實務/ 460
9. 參與的專家與夥伴/ 467
附錄/ 475
國際原則檔案/ 475
《威尼斯憲章》(1964)/ 475
《佛羅倫斯憲章》(1981)/ 479
《華盛頓憲章》(1987)/ 483
《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憲章》(1990)/ 486
德國各州古蹟調查報告書/ 491
德國(聯邦)各州古蹟保存法/ 493
德國各州古蹟維護局地址/ 494
參考文獻/ 495
圖片來源/ 503
致謝/ 504

精彩文摘

討論現代古蹟維護的主要觀點時,有時僅看見“修復”及“重建”等一般性的概念,以及“維護、而不修復”(參見26頁)等一般性口號,卻忽略古蹟維護也有一般性的原則。在歷史上,“修復”及“重建”兩概念曾引發極大爭議,對此也各有不同的詮釋(比較第II 章古蹟維護史)。古蹟維護有一般性的原則,而一般人則質疑不同古蹟保存法令之間的重大差異是否影響古蹟維護目標的達成,實際上這兩者之間並無關聯。過去當然也確實有具有約束力或應當遵守的古蹟維護原則。尤其是古蹟維護即是維護、保護、保存古蹟,而不是歪曲、損傷、損壞或甚至完全毀壞古蹟,大眾顯然已視此觀念為理所當然。

《威尼斯憲章》
1964年5月第二屆古蹟維護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通過《威尼斯憲章》,這也使得古蹟維護因而取得一個國際性的原則檔案(古蹟與整體景觀維護及修復憲章)。《威尼斯憲章》重新撰寫1931年首次由《雅典憲章》所匯集的古蹟維護原則,權衡各種今日觀點,此憲章當然有諸多細節應再度更新,並補充其他重點。儘管如此,此憲章迄今依然未失其適時性。《威尼斯憲章》除主要規範建築古蹟及其設施與古蹟周圍環境外,也規範了“具歷史意義的場所”及遺址。在導言中即開宗明義地列出不計其數應受保存的古蹟:“世人日益重視人類價值的全面性彰顯,並視古蹟為人類共同遺產,將未來世代保護古蹟作為共同的責任。人類有責任將古蹟真實的豐富整體傳承給未來世代。”依據憲章第一條定義,“古蹟概念既包含個別的古蹟,也包含都市或鄉間的整體景觀(古蹟區),古蹟及整體景觀為獨特的文化、特殊的發展或歷史事件提供見證。與此相關的不僅有偉大的藝術創作,還有簡約樸實的文物,這些創作與文物隨著時間而取得其文化上的意義”。

古蹟的原創性
在討論古蹟概念的章節中已提及歷史證物的豐富,這些歷史證物原始的材料現況以及原始的呈現方式需要受到維護及保護。在此,古蹟的原創性絕對不一定是指“最初的原始狀態”,而是也包含後期的變更。因此,原始的狀態是指不同狀態的總和,而這些狀態就像樹的年輪一樣互動重疊。此處值得注意的還有,古蹟所有構件與其設施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古蹟構件不可能脫離整體古蹟的關聯而不受任何影響。需受到維護及保護的古蹟與其所在地點(參見42頁)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古蹟的原創性,古蹟若缺少與所在地點的關聯即喪失一部分重要的身份認同(參見124頁、125頁);再者,古蹟與其周圍環境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古蹟的原創性,古蹟周圍環境若改變,即可能改變並影響古蹟本體(參見157頁等)。根據這種精神,《威尼斯憲章》就“保存”這一關鍵字在第6條至第8條明文規定:“保護符合古蹟尺度的範圍是古蹟保存的部分工作。當流傳下來的周圍環境尚且存在時,周圍環境就必須受到保存,且不得對其採取任何可能變更建築容積與色彩之間共同作用的新建築措施、破壞及改造的做法”(第6條);“古蹟為歷史提供證物,古蹟與歷史之間的關係密不可分,同時也為其所屬的周圍環境提供證
物……”(第7條);“古蹟整體不可缺少的雕刻作品、彩畫及裝飾性設施對象等組成成分不得與古蹟分割,除非分割措施是確保古蹟保存的唯一可能性”(第8條)。古蹟保存的另一基本先決條件為古蹟功能,即本書後續章節擬探討的古蹟的使用(參見135頁等)。
古蹟維護必須顧及古蹟的原創性,古蹟在其所在地點上、在其四周環境中,具有某一特定功能等基本先決條件。因此大體而言,古蹟的原始現況越多元,古蹟維護所面對的問題就越大,若為保存古蹟或古蹟的舊功能或因古蹟的新功能而要求對古蹟施以具有侵害性的處理,其要求越多,古蹟維護所面對的問題就越大。在此,所謂古蹟功能並非僅指所謂古蹟的“使用”,古蹟功能也可理解為古蹟所體現的文化蘊涵,“藝術古蹟”體現其美學蘊涵,而“歷史古蹟”則體現其歷史蘊涵。此外,古蹟功能也可指古蹟在空間上及歷史上作為人們“取向點”的功能,其中以建築古蹟的“取向”功能最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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