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行省制度

古羅馬行省制度

在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時期,行省制度是在戴克里先皇帝(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實行四帝共治制之前最基本的領土管理制度。行省(拉丁語:provincia、pl. provinciae)也是帝國領土在義大利半島以外最高級別的行政管理單位。今天英語“省”(province)的詞源即來自於此。

羅馬共和國時期,管理行省的最高職務——行省總督(governor),通常是由元老院選舉產生的議員擔任,一般是前執政官(consul)或者前大法官(praetor),任期均為一年。進入羅馬帝國時期,第一任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將行省劃分為元老院行省和元首(皇帝)行省,元老院行省的管理模式與共和國時期相同;而元首(皇帝)行省則由皇帝全權委任行省總督進行治理,任期不限。埃及是個例外,公元前30年,埃及托勒密王朝女王克里奧帕特拉七世死後,埃及被奧古斯都併入帝國領土,作為皇帝的私人領地,受皇帝直接管轄,其總督是由一名皇帝任命的騎士擔任。行省總督擁有對行省軍事、經濟、司法以及社會民事的管轄權。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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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古代羅馬奴隸制國家為統治征服地區而建立的一種管理制度。
“行省”一詞源於拉丁文provincia,有“委託”之意,原指義大利境內的行政區或境外由羅馬官員治理的地區,後專指義大利境外那些必須向羅馬國家納貢的屬地。行省設定約始於公元前3世紀下半葉,公元前130年前後已建立 9個行省。隨著羅馬國家的領土擴張,行省數目不斷增加,遂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每建一個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該行省的法規,確定該行省的區域範圍、城鎮數目及行省居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該行省應繳納貢賦的品種與數量。羅馬統治者採用包稅制剝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資源等被宣布為羅馬國有財產,由國家經營、轉讓或出租。元老院向每個行省委派總督1 人、副總督3人和財務官1人。總督通常由卸任的執政官擔任,在行省內擁有生殺予奪的全權。建置行省,廣泛修築道路網,利於義大利本土與境外屬地之間經濟與文化的交流。共和末期,愷撒(公元前100年—公元前44年)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擴大行省公民權的授予範圍,整飭行省的吏治,實施自治市法,給行省城市以自治權。至奧古斯都(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在位)時,行省被分為元首直轄與元老院直轄兩類。前者由元首指派總督管理,總督有權指揮境內駐軍;後者由元老院任命總督管理,總督沒有兵權。帝國時代,行省發展很快,行省貴族亦逐步躋身於統治者的行列,同時行省的公民權得到進一步擴大。戴克里先在位時 (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為便於統治,縮小行省轄區,使行省數量增至 100個,分屬12個大行政區管理;還將行政權與軍權分開,使行省總督和軍事指揮官相互制約。公元476年,行省制度隨羅馬帝國的衰亡而趨於瓦解

歷史來源

公元前264年,在羅馬共和國與迦太基之間發生的第一次布匿戰爭是羅馬國家政策轉變的分水嶺。在此之前,羅馬人主要致力於義大利半島的統一。作為布匿戰爭的結果,羅馬奪得了對西西里的統治權。 除了敘拉古、摩西拿等幾個大城市保持獨立外,其餘地方成了羅馬人的屬地,由羅馬派遣行政長官治理。這樣,西西里就成了羅馬的第一個行省。 此後,羅馬就開始對外擴張了。面對洪水般湧入到義大利的奴隸與財富,面對不斷擴展的遼闊疆域 ,羅馬統治者必須大幅度地調整統治政策,使其能適應瞬息萬變的新問題,成功地扮演支配地中海世界一切事務的統治者的角色,進行前所未有的世界範圍的大國管理與統治。作為統一國家的創立者,為防止被征服者再起叛亂的可能性,總是想用合併和直接統治的辦法作為保險的措施。可見,羅馬行省的設定正是為了適應其推行對外擴張政策 ,加強對被征服地區統治的需要,因而具有歷史的必然性。經過曠日持久的戰爭,到公元前2世紀中葉,羅馬基本上完 成了對整個地中海世界的征服。據統計,從公元前241年起到公元前133年,羅馬在地海流域相繼設立了西西里 、科西嘉-撒丁尼亞、山南高盧、亞細亞等九個行省。在這期間 ,與羅馬建立了依附關係而沒有立省的地區有:希臘諸城、小亞細亞諸小國等。這些地區成為羅馬的“同盟“或“友邦”,或 “保護國”。不過在隨後的世紀裡,它們又陸續地被併入羅馬版圖變成了行省。到第一任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在位)建立元首制,即羅馬帝國開始時,行省達到了二十五個。 安敦尼王朝(公元96年—公元192年)時期,帝國又設立了阿拉伯、亞美尼亞、亞述等行省。至此羅馬帝國的版圖擴大至最大範圍。其後,戴克里先(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把其治下的領土劃分為大小一百個行省和作為特別行政區的羅馬城,行省的數量達到了極限。

行省介紹

羅馬帝國行省(約AD117)羅馬帝國行省(約AD117)
羅馬行省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在本土義大利半島以外最高級別的行政管理單位。
共和國行省:
241 BC - 西西里[Sicilia],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231 BC - 科西嘉和撒丁尼亞[Corsica et Sardinia], 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203 BC - 山南高盧[Gallia Cisalpina],同大法官行省(約前42年併入義大利)
197 BC - 近西班牙、遠西班牙[Hispania Citerior and Hispania Ulterior], 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首行省)
167 BC - 伊利里庫姆[Illyricum],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首行省)
146 BC - 馬其頓[Macedonia],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146 BC - 阿非利加[Africa proconsularis],同執政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129 BC - 亞細亞[Asia],同執政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120 BC - 山外高盧[Gallia Transalpina] (後更名納爾榜南西斯高盧Gallia Narbonensis), 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74 BC - 比提尼亞[Bithynia], 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74 BC - 克里特和昔蘭尼加[Creta et Cyrenaica],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66 BC - 科杜內[Corduene] ,(前27年劃為元首行省)
64 BC - 西里西亞和賽普勒斯[Cilicia et Cyprus], 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老院行省)
64 BC - 敘利亞[Syria], 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首行省)
51 BC - 科馬塔高盧[Gallia Comata],(前22年劃出單治)
30 BC - 埃及 Aegyptus,奧古斯都及皇帝本人私產,由皇帝全權委任官員治理
29 BC - 米西亞Moesia,同大法官行省(前27年劃為元首行省)
元首制下帝國行省:
前27年 - 從馬其頓(Macedonia)拆分出亞該亞(Achaea),元老院行省,同大法官行省
前25年 - 加拉太(Galatia),元首行省,同大法官行省
前22年 - 科馬塔高盧(Gallia Comata)拆分為阿奎坦高盧(Gallia Aquitania)和比利時高盧(Gallia Belgica),陸都努高盧(Gallia Lugdunensis),元首行省,同大法官行省
前15年 - 雷蒂亞(Raetia),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約前13年 - 遠西班牙(Hispania Ulterior)拆分為貝提卡(Baetica)和盧西塔尼亞(Lusitania),(分別是元老院行省,同大法官行省和元首行省,同大法官行省)
前12年 - 大日耳曼尼亞(Germania Magna),公元9年以後失去
6年 - 猶太(Iudaea), 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哈德良皇帝將其更名為敘利亞-巴勒斯坦(Syria Palaestina)並升格為同執政官行省)
14年 - 沿海阿爾卑斯(Alpes Maritimae),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18年 - 卡帕多西亞(Cappadocia),元首行省,同大法官行省(後改為同執政官行省)
約20-50年 -伊利里庫姆(Illyricum)分割為上伊利里庫姆(Illyricum Superior),即達爾馬提亞(Dalmatia)和下伊利里庫姆(Illyricum Inferior),即潘諾尼亞(Pannonia),元首行省,同執政官行省
40年 - 茅利塔尼亞-庭吉塔納(Mauretania Tingitana)和茅利塔尼亞-愷撒林西斯(Mauretania Caesariensis),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約40年 -諾里克(Noricum),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43年 - 不列顛尼亞(Britannia), 元首行省,同執政官行省
43年 - 呂西亞和潘皮利亞(Lycia et Pamphylia), 元首行省,同大法官行省
46年 - 色雷斯(Thracia), 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約47年 - 培尼-阿爾卑斯(Alpes Poeninae),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63年 - 科提亞-阿爾卑斯(Alpes Cottiae),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67年 - 伊庇魯斯(Epirus),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72年 - 科馬根尼(Commagene)併入敘利亞(Syria)
約84年 - 上日耳曼尼亞(Germania Superior)和下日耳曼尼亞(Germania Inferior),元首行省,同執政官行省
85年 - 米西亞(Moesia)分割為上米西亞(Moesia Superior)和下米西亞(Moesia Inferior), 元首行省,同執政官行省
105年 -阿拉伯(Arabia),元首行省,同大法官行省
107年 -達契亞(Dacia),元首行省,同執政官行省 (118-158年分割為上達契亞(Dacia Superior)和下達契亞(Dacia Inferior)
107年 - 潘諾尼亞(Pannonia)被分割為上潘諾尼亞(Pannonia Superior)和下潘諾尼亞(Pannonia Inferior),元首行省,兩者分別是同執政官和同大法官行省。
約115年 -圖拉真皇帝新建亞美尼亞(Armenia),亞述(Assyria)和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三行省,118年為哈德良皇帝所放棄。
166年 - 始建達契亞三省(Tres Daciae formed):波洛利森希斯(Porolissensis),亞普勒尼希斯(Apulensis)和馬文希斯(Malvensis),元首行省,代理官行省
193年 - 敘利亞(Syria)拆分為科勒-敘利亞(Syria Coele)和腓尼基-敘利亞(Syria Phoenicia),元首行省(分別為同執政官和同大法官行省)
193年 - 努米底亞(Numidia)從阿非利加(Africa proconsularis)劃出單治,元首行省,同大法官行省
約197年 - 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元首行省,軍政官(praefectorial)行省
197年 (大約於212年才正式化) - 不列顛尼亞(Britannia)拆分為上不列顛尼亞(Britannia Superior)和下不列顛尼亞(Britannia Inferior),兩者均為元首行省,但分別為同執政官行省和同大法官行省。
214年 - 奧斯若恩(Osroene)

歷史影響

鞏固羅馬政權

對羅馬國家政權的影響

英 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 比曾經指出: “象統一國家締造者在他們 的領土上所分布 的衛 戍站和殖 民地那 樣 , 他們在 這些領土所劃 分的省 區具有兩 個特 殊功能 : 保持 統一 國家本 身和保持那在統一 國家政 治組織 內的社 會體 。統 一國家政 治組 織的這兩種互不相容 的功用 , 是要維持帝 國締造 者的至 高無上 的權力和填補 正在解體 的社會 體中的政治 真空 ; 這個真 空是 由於統 一國家以前 的諸 區域性 國家的傾覆或 崩潰 而出現 的”。 可見 .行省制 的建立一方 面有利 於維護 羅馬國家本身 的穩定 , 另一方面 ,也有利於穩定被征服國家和地區社會秩序。 因此,羅馬行省制的建立和完善一個重要的積極意義就在於鞏固羅馬國家自身的統一 和領 土的安全 。

加速羅馬化

行省制加速各民族的羅馬化進程

起初 由於各 行省處 於被征服者 的地位 , 因而在法 律地位 上行省 既不同於同盟、友邦和保護 國,與 羅馬 城就更不能相 提並論 。 行省 居民由於沒有 羅馬公民權 ,其地位遠不如義大利平 民。“被兼併地區的居 民一般 不再 取得 市 民籍 , 而繼續 作 為臣 民位外的異邦人,處於羅馬 國家的權力 之下”。 後來隨著羅馬與 行省以及各 行省之間交往 日趨頻繁 ,特別是 羅馬統 治中心 東移 ,行省 的地位 逐步上升 ,最後逐漸溶人 羅馬國家一體 中了。 首先 ,在各行省 建立殖 民地。 殖 民地化促進了帝國的羅馬化進程。 其次,吸收行省貴族參與 國家的治理。 公元73年,韋斯帕薌對元老院進行改革 ,廣泛吸收行省上層奴隸 主參加元 老院 ,以擴大帝 國和元首 政治 的社會 基礎。 再 次 ,行 省居 民逐 步獲 得 羅馬公 民權 。公元前49 年 ,在愷撒的倡議下, 羅馬公民大會通 過 了把羅馬公民權授予波河以北居民的法案。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頒 布了《安敦尼努敕令》,宣布將羅馬公民權授予境內的全體自由民包括外邦人以後 ,行省居民在法律上取得了羅馬的公民權。

為帝制奠基


行省數量的不斷增多使得羅 馬原來以義大利半島為基礎的共和體制 ,再也無法 承載版 圖急劇 擴張的需要 , 由此加速 向帝制的轉變。 總督任期 的延長為其 培植和 擴大勢 力 、實現個 人野心提供了良機,後來的獨裁者都以行省作為根據地而起家,其中以蘇拉和愷撒最為典 型。 蘇拉的獨 裁 “加速了共和制的滅亡 , 同時也為共和制 向君主制的過渡開創 了一 條切實 可行 的道路 ”。在任西班牙省總督時 ,愷撒 就積累了豐富的統治經驗。 其後 ,他長期出任高盧總督,完成了對高盧地區的征服,同時也擁有了奪取政權的軍事資本 。 經過五年戰爭 , 愷撒 打敗了國內所有的競爭對手 ,成 了羅馬世界唯一的主宰 ,建立起獨裁政權 。 愷撒的獨裁統治“不僅適應了羅馬 地區 的經濟發展,而且也適應了義大利和行省的經濟發展; 不僅在客觀上促進了羅馬政府的集權化和官僚化進程 ,而且對整個帝國的羅馬化以及帝國政府的最後形成都起到了奠基作用 ”。∞

影響後世法律


首先,形成完整的地方制度。 眾所周知 ,古代希臘、羅馬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源頭。 但是希臘各城邦分散林立,始終沒有形成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 因而 ,在當時條件下也不可能形成地方制度。 而到了羅馬時代,由於羅馬政府長期對外擴張,把許多被征服的國家和地區逐一納入其領土范 圍, 實 行有效的治理。從共和國中後期行省開始設立到帝國時期 ,羅馬的行省制度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 在中央和地方關係上, 羅馬國家控制行省的官吏任免權,負責對外防務,並從地方取得賦稅;各行省則成立以總督為核心的地方政權 , 擁有地方立法 、行 政和司法治權 ,部分行省總督還掌握軍事權 。地方官僚體制 、土地制度 、賦稅制度 、交通制度乃至意識形 態制度從無到有 , 逐 步定型和完善。這樣形成了中央收權、地方分留部分權力的基本格局 。 行省既充當中央集財的工具 , 又是唯 一有權機 動地支配地方留用財賦的機構。並在那裡傳播希臘 、羅馬文明, 也給那裡帶來相對的然而是真正的統一 。 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 ,“羅馬的占領 ,在所有被
征服的國家首先直接破壞過去的政治秩序 。
其次 ,也間接的破壞了舊有的社會生活條件 …所 到之處都由羅馬法官根據羅馬法進行判決,從而使地方上的社會秩序被宣布無效”。由於建立了行省制 ,羅馬國家能夠在較長時間內對各被征服地區實行有效的治理。 在相對穩定的帝國內部 ,各 民族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得到不斷的交流和融合。
第三 ,羅馬公法成為歐洲公法文化重要的歷史淵源 。羅馬在地中海流域建立了地跨歐亞非三大洲的世界帝 國 ,相 繼設立了上百個行省 ,建立了地方政權 。 通過行省制對被征服的國家和地區實行有效的治理 ,維護 了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此過程中 ,羅馬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統治經驗,為後世公法的發展特別是地方制度的發展留下了許多寶貴的經驗 。 可以說 ,古羅馬的行省制開 了地方制度的先河 , 是西方國家地方制度的歷史源頭 ,羅馬公法成為後世 歐洲公法發展的重要歷史淵源。地方制度主要解決的是中央與地方 之間權力劃分問題 , 屬於國家的結構形式 ,是 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 如果地方權力過於弱小 ,就無法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反之 ,如果地方權力過大就會形成割據勢力, 威脅中央政權的穩定。在古羅馬 ,統治集團內部曾圍繞著如何加強對行省的治理進 行過激烈的爭論。起初 ,行省居民遭受幾乎毫無限制的掠奪和剝削, 結果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 ,危及羅馬國家的安全 ; 羅馬帝國建立後開創的相對穩定的政治局面 , 以及實施改善行省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政策,使帝國前期多數行省的經濟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作為行政區劃的義大利和行省之間的差別也歸於消失 。 我國也是地域遼闊的國家,如何既發揮地方積極性又使中央政權得到鞏固,是現代憲政制度要著力解決 的一個重要問題 。古羅馬行省制在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存在的經驗和教訓 ,是值得我們吸收和借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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