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義大利位於地中海中部脈縱貫其境,所以也稱阿平寧半島。半島三面臨海,東為亞得利亞海、南為
愛奧尼亞海、西為
第勒尼安海;歐洲最高的阿爾卑斯山屏障於其北。義大利土地面積比希臘大五倍,人口比希臘多出四倍。境內山地多,愈往北愈平坦。境內水系稠密,有波河和台伯河等。因之內部聯繫比較方便,也便於統一。羅馬在這裡建國,很容易和地中海沿岸各族人民交往,吸收各地的先進文明;當其強大以後,也易於向四周擴張。
公元前2000年代初,義大利人的祖先印歐人由東北移入,深入
拉丁姆,坎佩尼亞和布魯提亞,拉丁人即其中一支。其中先進部落創造了特拉馬爾文化。
幾世紀後,約公元前1200-前1000年,第二批印歐部落也進入亞平寧半島,即
翁布里亞-撒比利部落和奧斯克部落。維蘭諾瓦文化大概就是翁布里亞人所創造。這些部落的南支是薩賓人,薩莫奈人等。原有的本土居民部分和新來者融合,部分被迫遷至邊遠地區。
又過了約1世紀,伊利里亞人越海來到義大利。伊達拉里亞人大概也在這時從小亞細亞越海而來。到公元前400左右,高盧人又南入。所以義大利人種繁多,從南往北形成許多部落區域,他們就是古羅馬早先的居民群。
起源
羅馬起源於義大利拉提烏姆平原台伯河左岸距海約20公里處。此地多丘陵,間有谷地,宜於農牧,又得地利交通之便。公元前1000年左右,屬印歐語系的拉丁人進入拉提烏姆平原,其中一支約於公元前800年移至後來羅馬城所在地,居於帕拉提烏姆等山丘。他們在丘頂建村落,務農牧,用鐵器,居茅舍,行火葬。與此同時或稍後,薩賓人居於鄰近山丘,亦居茅舍,但行土葬。公元前7世紀,部落間聯繫增多,遂以帕拉提烏姆為中心開始部落聯合過程,由單一的拉丁人部落聯合為包括薩賓人和伊特拉斯坎人等3個部落的羅馬人公社,並開始向
城市國家和階級社會過渡。公元前7世紀末至前6世紀末,羅馬人公社處於伊特拉斯坎人的統治之下。此時,完成了由氏族部落公社到城市國家的過渡。 史稱公元前8~前6世紀為“王政時代”。當時氏族部落組織尚完整存在,並具有軍事民主制各機構:
庫里亞(胞族)會議、元老院和王(“王政”因以得名)。但內部階級分化、家長奴隸制和保護制關係業已發生,後來又出現了貴族與平民之分。傳說王政時代共有7王,前4王是羅馬人公社的軍事首領,後3王是伊特拉斯坎人塔克文王朝的君主。塔克文王朝治下的羅馬人公社可能保持某種自由,文化先進的外族統治加速了其向階級社會的轉變。公元前6世紀中葉的第6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改革,標誌著羅馬國家的產生。
文化
古代羅馬人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不斷吸收
伊特魯里亞、希臘、西亞和埃及等地的文化成就,豐富和發展了的自己獨特的文化,在等方面對世界文化寶庫作出了貢獻。
文字和文學
公元前7世紀,羅馬人在
伊特魯里亞字母(改造希臘字母而成)的基礎上創造了拉丁文字母。後經不斷完善,拉丁文字母成為其他許多民族創造自己文字的基礎。這是古羅馬人對世界文化的重大貢獻之一。
公元前3世紀之前,羅馬已有原始的民間文學,但這些口頭創作的詩歌很少保存下來。羅馬文學的發展是在統一義大利以及向海外擴張過程中大量接受希臘文化的影響,移植和改造希臘的詩歌、戲劇等文學形式的基礎上取得的。少年時被俘為奴後被釋放的希臘人L.李維烏斯·安德羅尼庫斯的文學活動,通常被視為羅馬文學的開端。他在公元前3世紀中葉把荷馬史詩《奧德賽》(一譯《奧德修紀》)譯成拉丁文,於公元前240年上演了第一個按希臘劇本改編的戲劇。生活在公元前3和前2世紀的羅馬著名詩人有G.奈維烏斯和Q.
恩尼烏斯, 前者寫有史詩《布匿戰爭》,後者寫有史詩《編年記》。T.M.普勞圖斯和P.泰倫提烏斯則以寫作喜劇見稱,前者留傳下來的劇本有《一罐金子》、《孿生兄弟》等,後者有《婆母》等劇本傳世。
共和末年和帝國前期是羅馬文學的繁榮時期。M.T.西塞羅的演講辭、論文和書信堪稱拉丁文散文的典範。T.盧克萊修的《物性論》以教喻詩的形式系統敘述了古代的唯物主義思想。以G.V.卡圖盧斯、P.維吉爾、Q.賀拉斯、P.奧維德、A.提布盧斯和S.普羅佩提烏斯等人為代表的羅馬詩歌在帝國初期處於黃金時代,作品題材多樣,影響廣泛深遠。代表作有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農事詩》,賀拉斯的《歌集》、《詩藝》,奧維德的《變形記》等。公元1世紀以及後來的重要作家還有M.V.馬爾提阿利斯、D.J.尤維納利斯、L.阿普列尤斯、琉善等。其中阿普列尤斯著有小說《變形記》(亦稱《金驢記》)。
史學
羅馬最早的歷史記載出現於公元前5世紀中葉,但只是大祭司對每年發生的重大事件的簡短記錄。公元前3世紀出現了根據年代系統敘述歷史的作者,用希臘文寫作的Q.費邊·皮克托爾首肇其端。第一位用拉丁文撰寫羅馬歷史的則是著名政治家M.P.加圖(即大加圖)。波利比奧斯的《通史》在羅馬史學著作中占有顯要地位。公元前1~公元1世紀出現了一批用拉丁文或希臘文撰寫歷史的作者,如G.J.凱撒、G.薩盧斯特、T.李維、C.內波斯、哈利卡爾那索斯的狄奧尼西奧斯、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C.塔西佗等。他們採用的題材不一,目的各異。主要著作有G.薩盧斯特的《朱古達戰爭史》、《卡提林納陰謀》、內波斯的《名人傳略》、狄奧尼西奧斯的《羅馬的古代》、以及狄奧多羅斯編寫的具有世界通史性質的《文庫》等。後來的重要史學著作,有普盧塔克的《傳記集》、G.斯維托尼烏斯的《十二凱撒傳》、阿庇安的《羅馬史》、狄奧·卡修斯的《羅馬史》、阿米阿努斯·馬爾塞利努斯的《歷史》(31卷)、優西比烏斯的《教會史》等。
法學
傳說制訂於公元前451~前450年的《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的第一部法典。隨著奴隸制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法典不斷得到完善和補充,以適應日益複雜化的社會生活需要。從公元前3世紀到共和末年,大法官的諭令對羅馬法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帝國時期,皇帝的敕令、元老院的決定和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的解答,都成為羅馬法的來源。通常認為元首制時代是羅馬法學的“古典時期”。奧古斯都當政時,M.A.拉別奧和G.A.卡皮托各自創立法學派別,他們的門徒歷史上分別稱為普羅庫盧斯派和薩賓派(均源於著名弟子的姓)。公元2世紀的著名法學家S.尤利亞努斯和《法學階梯》的作者蓋尤斯均屬薩賓派。公元3世紀的著名法學家有A.帕皮尼安、J.保羅和D.烏爾比安。公元528~534年,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主持編纂的《國法大全》,系統收集了羅馬的法律和法學家的重要著作。羅馬法是古代法中反映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最完備最典型的法律,對後世各國的立法有巨大影響。
建築藝術
羅馬的建築藝術主要出現在各種類型的大型建築物中,如神廟、廣場、圓形劇場、鬥獸場、浴場、水道、柱廊、凱旋門、紀功柱等。共和時期,L.C.蘇拉、G.龐培和G.J.凱撒都曾大興土木。帝國時期,為了宣揚皇權的偉大,各朝皇帝競相營建大型建築,以弗拉維王朝和安東尼王朝為最盛。弗拉維王朝修建的大圓形劇場,在羅馬建築群中最為著名。這座4層的建築可容5萬觀眾,其出入路線以及外圍多層拱形支撐的設計都十分巧妙合理。留存的著名建築還有萬神廟(始建於公元前27年,P.A.哈德良時重修)、F.V.提圖斯的凱旋門、M.U.圖拉真的紀功柱、馬可·奧勒留的紀功柱等。在雕塑方面,羅馬人以雕刻表情細膩、形態逼真的肖像見長。此外,公元前4~公元3世紀,羅馬國家在向外擴張征服義大利的過程中,及隨後為了軍事統治的需要,修建了約8萬公里的道路體系,這些道路多用石料鋪砌,路面呈凸狀,測量寬度相當準確,被認為是羅馬建築史上的一項貢獻。羅馬道路體系,為羅馬的征服和統治創造了條件,並為後來的民族大遷徙和基督教的傳播提供了交通方便。
婚姻
漢尼拔戰爭,也就是第二次布匿戰爭,在古羅馬歷史上,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分水嶺。從社會學的意義上說,之前的羅馬,還是一個古代或古典的羅馬;而此後的羅馬,則以一種重力加速度步入到急劇“現代化”的進程。驟然暴增的財富,數目空前、廉價實用的奴隸勞動力,持續穩定的和平,意氣風發、自信開放的精神,五彩斑讕多元文化的碰撞交融,血腥刺激、活力洋溢的公共娛樂,羅馬變了!整個帝國煥然一新,空氣里從早到晚蕩漾著尋歡的味道。但是,在此之前,古代羅馬的婚姻家庭,卻是一幅寧靜質樸、單純平淡、不變乏味的圖畫,典型的父權 夫權的社會。女孩出嫁前受父權支配,出嫁後受夫權支配。男子嫖妓是公開流行、不受制約的習俗,與人通姦也不受處罰。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則有權處死妻子,或將她交給僕人或家臣姦污,最仁慈的辦法,是將她一休了之。妻子即使是在家裡喝酒,也受到嚴令禁止,否則會被處死。妻子的作用就是傳宗接代,跟中國人一樣,如果妻子不能生孩子,丈夫隨時會讓她引咎辭職。羅馬歷史上有明文記載的第一例離婚案,原因就是妻子不能生育。
不過,儘管古羅馬的婚姻家庭是典型的男權世界,但這一婚姻模式里的一個重要因素,使古羅馬的婚姻具有了現代性質,這就是法律的精神。無論定婚、結婚還是離婚,都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也只有法律才能確定,不管你是貴放、騎士,還是自由民,總之,只要你是羅馬公民,概莫能外,一切以法律為準。古羅馬的法律規定,婚姻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跟古時的中國不同,羅馬人不搞受法律(宗法)和道德保護的三妻四妾,但男人可以在外
嫖妓或通姦而不受懲罰,妻子則每次出門前要事先告訴丈夫。
在古代羅馬平靜單純的婚姻家庭里,構成要件是法律、權力、義務和倫理道德的功利目的,男女之間,特別是女性的浪漫的情感、衝動的情慾,總體而言是受到壓抑,甚至是缺位的。《古羅馬風化史》中寫到一個小小插敘,一位元老院議員,僅僅因為膽敢在女兒面前親吻妻子,就被監察官指責為有傷風化,從此抬不起頭。羅馬人天性粗朴,加以那時戰事頻仍,戰爭氛圍籠罩下的社會風氣,往往離情慾較遠。男人雖有些性特權,但征戰不斷,留給
男歡女愛的時間也就有限,況且,那時可供選擇發生性關係的女性自由民的數量,也完全不可與後來
同日而語,——那時的外地人還太少。數百年間,古羅馬男女的情慾,一直呈平靜的活火山狀。
地方制度
古代羅馬從城邦發展成龐大帝國的過程中形成的、以具有不同法權地位的
自治城市為地方基層行政組織的制度。公元前3世紀羅馬征服義大利半島後,建立了以羅馬為盟主的義大利同盟國家。除作為投降者對待加以奴役的一些部落(布魯提伊和盧卡尼亞人等)外,在同盟內部,羅馬根據被征服的城邦、部落的具體情況,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自治權利,因此形成多種具有不同法權地位的自治公社:
①羅馬公民公社或有投票權的公社(如拉提烏姆的一些城市)。其公民享有完全的羅馬公民權。
②無投票權的公社(如坎帕尼亞、
伊特魯里亞南部的一些城市)。其公民在保持原來公社權利的同時,得到與羅馬公民通婚和在羅馬獲得動產的權利,但沒有在羅馬公民大會投票和當選為羅馬職官的權利。無投票權的公社在
拉丁文中寫作“municipium”,該詞後來成為對一般“
自治市”的稱呼。
③拉丁殖民地(如韋努西亞等)。在公元前338年以前,是由拉丁同盟各城共同建立的軍事殖民地。但在拉丁同盟不復存在之後,這種殖民地仍然繼續建立。其公民享受拉丁公民權,如果定居羅馬,可獲完全的羅馬公民權。
④“同盟者”(
伊特魯里亞北部和義大利中、南部的一些城市)。是以與羅馬締結條約的形式加入義大利同盟的城市,保有內部自治權。上述各類自治實體,其地位可升可降。不過,它們全都沒有外交權,戰時根據羅馬的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軍隊。至於它們內部的政治機構和職官名稱,早期差別頗大,但在羅馬的影響下,逐漸仿效羅馬模式。公元前90~前88年的同盟者戰爭之後,所有義大利的自由人相繼獲得羅馬公民權,加上後來L.C.蘇拉和G.J.
凱撒關於義大利
自治市的立法,使得義大利境內的自治實體全都成了自治市,它們之間法權地位的差別歸於消失,內部政治機構以羅馬為榜樣漸趨一致。 公元前4~前2世紀,羅馬因軍事目的或者為了安置缺乏土地的公民,在義大利內外建立了一系列羅馬公民殖民地。這些殖民地的居民擁有完全的羅馬公民權。最初,因為這種殖民地完全是羅馬的一部分而沒有設立單獨的自治機構。公元前317年,
昂提烏姆首先設立了自治機構,其他殖民地競相仿效。由羅馬公民殖民地發展而成的城市,也是羅馬國家的一種
自治市。
公元前1世紀起,安置老兵的殖民地在各
羅馬行省不斷建立。
凱撒獨裁以後,行省的居民不斷獲得羅馬公民權,許多行省城市,特別是西班牙、
阿非利加、高盧等西部行省的城市,相繼得到羅馬自治市的地位。
奧古斯都及其後繼者,繼承和發展了
凱撒的這一政策,直到皇帝M.A.安東尼努斯(亦稱
卡拉卡拉)於公元212年授予羅馬帝國境內所有自由民羅馬公民權,名義上消除了各城市居民中的自由民法權地位的區別。
公元前2~公元2世紀,羅馬奴隸占有制經濟的發展和繁榮是與各種
自治城市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儘管
自治市的形成途徑有別,但所有自治市都是當地最富有、最有權勢的人集居之所,是在市區範圍內擁有土地的本市公民的居住地,又是工商業和文化、宗教中心。每個城市都有公民大會、市議會和類似
羅馬執政官等職官的市級公職人員,從而使未能進入羅馬中央政府的奴隸主可以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羅馬政府通過廣泛授予非羅馬自由民羅馬公民權以及大力促進
自治市制度的發展,不斷擴大自己的社會基礎,克服行省的分離傾向,促進奴隸占有制關係廣泛發展,同時促進許多地區羅馬化。隨著奴隸占有制生產方式危機的深化,公元3~4世紀羅馬帝國的各種
自治城市漸趨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