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負責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評估工作。對縣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代理以縣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組織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
(三)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辦縣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以及縣政府行政複議引起的行政應訴工作,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依法承辦的縣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規範行政執法程式、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裁量權,審核全縣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指導、監督各部門、各鄉鎮行政執法工作。
(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擬訂法治宣傳教育實施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五)組織實施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落實相關刑罰執行措施。
(六)指導、協調、落實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和布局縣域法律服務資源。組織實施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指導本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服務行業黨建工作。指導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文稿起草、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全系統黨的建設、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服務行業黨建工作。指導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負責全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系統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和日常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全系統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政府採購和後勤事務管理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物資裝備、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擬訂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應急工作規劃、預案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應急事件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救援。
(二)法治法規股。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全縣法治建設決策部署的年度督查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查,提出督查意見、問責建議。接受各鄉鎮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負責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縣政府、鄉鎮政府和縣直部門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依法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組織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和專項清理工作。牽頭做好全縣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檢查考核、推動落實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縣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縣政府作出的行政決策、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契約、合作協定(民事協定)等重大法律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承辦縣政府常務會擬決策議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協助縣政府對重大具體行政行為、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框架設計和相關法律文書等組織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論證和審核。
(三)社區矯正管理股。組織實施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落實社區服刑人員刑罰執行措施;指導、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工作;指導、動員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四)普法與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負責擬訂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鄉鎮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負責全縣新媒體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全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和普法隊伍建設工作。按照全面依法治國要求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處理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設和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建設有關檔案。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平台建設和信息化工作。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工作。負責公證、司法鑑定機構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全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工作。擬訂全縣律師機構發展規劃及律師、律師機構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初審轉報。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五)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負責擬訂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全縣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基層司法所業務指導及隊伍建設,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全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幫教安置工作。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