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軍事法

古希臘軍事法

古希臘軍事法指公元前11世紀-前2世紀的希臘半島、愛琴海諸島和小亞細亞細部沿岸諸城邦,特別是雅典斯巴達兩國的軍事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希臘軍事法
  • 定義:雅典與斯巴達兩國的軍事法律制度
  • 時間:公元前8世紀
  • 特徵:產生和發展與城邦的形成緊密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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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公元前8世紀,古希臘中出現了“軍事法官”裁決案件的司法實踐。公元前8-6世紀期間,希臘出現奴隸制國家,開始了的軍事立法活動。最早的有斯巴達的來庫古立法(公元前875年),科林斯的菲敦立法(公元前850年),雅典的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5年)和梭倫立法(公元前595年),底比斯的菲洛勞斯立法(公元前600年)。這些立法標誌著古希臘軍事法的產生,也為以後古希臘軍事法的發展和繁榮奠定了基礎。

特徵

古希臘軍事法具有以下特徵:
1、其產生和發展與城邦的形成緊密聯繫;
2、軍事法呈現出多樣性,各個城邦具有自己的軍事法律制度;
3、希臘軍事法到後期,演變成為希臘化軍事法律,它缺乏確切的術語、明確的概念和嚴謹的規則。古希臘軍事法總體上水平不高,但他的一些具體的軍事法制度,特別是雅典的海軍軍事法對後世影響較大。

斯巴達軍事法

斯巴達是奴隸制專政的國家,國家機構有國王、公民大會、長老會議和監察官組成。整個斯巴達人依靠希洛特人(奴隸)的供養,形成完全而終身脫離生產的、專門從事軍事活動的特權階級。斯巴達的兵役制度是公民兵制,兵民合一,兵即民,民亦兵,兵民不分。斯巴達人是終身的職業兵,從20歲起正式成為軍人,30歲開始結婚,服役到60歲,是世界上服役期限最長的常備軍。在這期間,他們絕大部分時間住在軍營,實行嚴格得軍事訓練,包括體育、擊劍、拳斗、操練和跑步等,並進行嚴格的共餐制,不得無故缺席。因此,整個斯巴達城就像一座大兵營,斯巴達人只要活著,就得受無休止的訓練,過著嚴酷的軍事生活。斯巴達軍隊主要是重裝步兵,重裝步兵的編制,開始為5個營,公元前5世紀末已有8個營。到公元4世紀,軍隊編制複雜化。軍隊的最小單位為排,由64人組成。兩個排組成一個連,兩個兩組成一個營,四個營為一個團。作戰時,單位區分作用不大,所有重兵都編入一個方正,整體作戰。此外,還有輕裝步兵,但起編制數量不確定。

雅典軍事法

雅典是古希臘城邦中實行奴隸主民主政治的國家。公元前6世紀,雅典出現諾克拉里的區域性單位,每個部落12個諾克拉里,每個諾克拉里同時也是一個軍事單位,必須提供一艘艦船,配備上武器和船員,另外還要提供兩名騎兵。克里斯梯尼改革把阿提卡劃分為十個部落,100多個德莫,用德莫代替了諾克拉里,十個區域性部落代替了原四個血族部落,每個部落為一個軍事組織,提供一隻步兵隊和騎兵隊,五艘配備有船員和船長的艦船。部落長指揮部落騎兵,塔克色阿赫指揮部落步兵,將軍指揮部落全部武裝力量。整個雅典十個部落的將軍組成十將軍委員會,一人一年輪流統率軍隊。雅典公民的各兵種的構成是以財產資格為基礎,梭倫改革規定,收入有500和300麥斗穀物的第一、二等級,提供騎兵,並負有造船義務;收入不到200麥斗穀物或無產者,提供不穿甲冑的輕裝步兵或在海軍中服役。雅典的軍隊是公民兵,自備武裝,一般沒有軍餉,貧困的第四等級發少量軍餉。
陸軍裝備法律制度 雅典陸軍是公民兵制,士兵的裝備和給養自籌,所以有專門的裝備法律規定,重裝步兵裝備長達2米的長矛、短劍和護身裝備,重裝步兵中的奴隸出身的士兵配備匕首和小斧;輕裝步兵裝備有標槍和弓箭;騎兵的裝備為矛和輕盾。公元5世紀後,開始使用攻城和投擲的武器。

雅典海軍軍事法

雅典海軍最為強大,其海軍法律制度比較具體,特別是國家對海軍的控制和管理,海軍官員職責規範對後世影響較大。具體為:
(一)公民大會控制海軍事務。公民大會擁有海軍建設撥款權力,批准或決定艦船的建設、維持計畫和費用,批准為對嗎都、船塢和其他海軍設施進行必要的修繕費用;擁有海軍調動權,修訂海軍出動規定;制定海軍防衛法令,例如有關保護國家免受來自海上的襲擊,包括海島襲擊的決定;負責海軍及其艦隊管理的其他權利。
(二)五百人議會對海軍的權力。監管海軍機構,海軍機構在五百人會議的監督和領導下工作;五百人會議在涉及海軍行政事務管理的中具有的基本特權是“立法會議負責管理船場”;推選出10名海軍建設議員專門負責新的三列漿戰船的建造工作。到公元四世紀,五百人會議在海軍中的管理作用得到加強,進行海軍裝備的立法,並可檢查海軍建設工作,負責派遣大規模的海上遠征。
(三)船場管理人的許可權。船場管理人由十人組成,每個部落選舉一人,任期一年,是管理海軍設施的最重要的官員。他們的職責為:作為海軍船隻的官方管理人,負責向海軍艦長配發和回收海軍裝備;掌管海軍軍器庫;管理船場債務,並負責徵集所有未償債款;處理舊設備;此外,還擁有法律動議權,提起訴訟。
(四)船場總管的許可權。記錄、保管、配和回收船隻與設備;擁有法律動議權;有權達成有關工資的協定。
(五)督軍的許可權。督軍是由十人組成的執行機構,負責監督戰艦準時地按照命令出發,以及所有遠征派遣。
(六)水手選拔及徵募。水手由公民、外國人和奴隸混合組成,公民一般擔當騎兵和步兵部隊,但重裝步兵等級成員也接受水手訓練,需要時可以充當水手;其它船隻配備人員由艦長負責招募志願兵,包括僱傭兵、僑民和雅典人的奴隸,此外同盟國和附屬國的平民也可當兵掙錢。
(七)軍餉規定。海軍中僱傭軍的軍餉由艦長協定決定,以公款給付,也可從私產中貢獻部分。可以分為貨幣軍餉和實物軍餉,海外作戰的士兵分配較高的貨幣軍餉,以便在海外採購食物。軍餉按照同一時期的工人工資進行比較卻定,通常比工人工資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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