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丈縣國土資源局
- 機構隸屬:古丈縣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國土資源相關工作
單位地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派出機構,
單位地址
古丈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湖南省古陽鎮茶城南路80號
受理時間: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郵政編碼:416300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各種條例、辦法、規定等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政策;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堪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負責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嚴格土地執法和礦產執法。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動態平衡。
五、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城鄉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制定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審核土地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審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協助州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個人來我縣測繪的事項。
十一、管理我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古丈縣行政區劃圖,組織實施我縣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領導和指導局下屬二級機構及國土資源所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新聞宣傳、信訪、保密、保衛、機關事務、接待等工作。
二、規劃、耕保股
研究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擬定土地政策;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測繪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意見,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和初步驗收。承辦報上級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復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
三、建設用地股
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州、縣人民政府批准和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協調建設項目徵用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四、地籍、地產管理股
擬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建立與維護地籍信息系統。擬定土地使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方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貫徹實施國有非農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小城鎮建設的土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指導地價評估、審核評估機構的資質和估價成果,按規定管理土地使用權價格。
五、財務股
按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財政部門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對下屬單位財務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六、地質礦產管理股
參與編制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進行礦業權出讓和轉讓管理;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核登記;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協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依法進行勘查審核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核登記;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糾紛;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及礦產儲量管理辦法;負責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彙編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擬定和實施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提出認定意見;為城鎮規劃區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環境意見;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七、測繪管理股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負責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全縣基礎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的計畫;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全縣房產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實施;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或個人來縣測繪事項;負責全縣的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
八、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九、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員和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黨紀和決定、命令情況的檢查、督促,查處違紀案件,對黨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十、政工股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和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全系統崗位責任制的考評;承辦有關技術職稱申報工作;組織指導系統內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屬機構
一、古丈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古丈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局內各分局、中心、股室、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制定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監督檢查;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國土資源登記發證、國土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等國土資源交易行為的報批和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配合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或部門,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治安責任、刑事責任,依法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政處罰的執行;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有關規章制度和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政策性措施;負責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相關規章制度;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對國土所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相關的業務培訓工作;承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古丈縣國土資源局棲鳳湖生態經濟開發區分局
負責棲鳳湖生態經濟開發區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和測繪管理工作;負責辦理轄區內建設用地和村(居)民個人建房的審查報批;負責辦理轄區內村(居)民個人建房用地土地登記發證的報批工作;負責調處轄區內的土地權屬糾紛。
三、古丈縣土地開發整理收購儲備中心
負責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負責管理和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專項資金;承辦縣內土地收購、儲備和前期開發工作;為建設用地提供征地拆遷服務,承辦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具體事務,承辦土地登記發證服務工作。受上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事務及探礦權、採礦權的交易工作;公布土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信息,提供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諮詢服務;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工程,確保向用戶提供可靠的測繪成果;承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派出機構
岩頭寨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岩頭寨鄉、山棗鄉、河蓬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土地、地質、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治理規劃,切實保護耕地和礦產資源;負責管理所屬鄉鎮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和農房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徵收、徵用、占用土地有關事項;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測繪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地質遺蹟保護工作,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紅石林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紅石林鎮、斷龍山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土地、地質、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治理規劃,切實保護耕地和礦產資源;負責管理所屬鄉鎮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和農房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徵收、徵用、占用土地有關事項;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測繪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地質遺蹟保護工作,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古陽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古陽鎮、雙溪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土地、地質、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治理規劃,切實保護耕地和礦產資源;負責管理所屬鄉鎮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和農房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徵收、徵用、占用土地有關事項;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測繪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地質遺蹟保護工作,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羅依溪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羅依溪鎮、高峰鄉、高望界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土地、地質、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治理規劃,切實保護耕地和礦產資源;負責管理所屬鄉鎮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和農房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徵收、徵用、占用土地有關事項;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測繪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地質遺蹟保護工作,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默戎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默戎鎮、坪壩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土地、地質、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治理規劃,切實保護耕地和地質礦產資源;負責管理所屬鄉鎮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和農房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徵收、徵用、占用土地有關事項;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測繪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地質遺蹟保護工作,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