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
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
執業助理醫師兩級。
醫師資格考試流程示例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報名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2月27日~3月15日,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2年3月16日~4月6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口腔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2年口腔助理醫師考試時間:
一、2012年口腔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1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2年口腔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8日:
日 期
| 時 間
|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
9月8(星期六)
| 上午9:00—11:30
| 第一單元
|
下午14:00—16:30
| 第二單元
|
技能考試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口腔類: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鏡、探針、鑷子、器械盤)、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設施(含流動水、肥皂、擦手紙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紗卷)、1%碘酊、3%雙氧水、酒精燈、燈架、注射器、聽診器、血壓計、吸氧設備;
(2)口腔設備及專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綜合治療台、顱骨/仿生頭模型及下頜骨模型;
2)鑽針(含裂鑽、球鑽)、15#擴大器/根管銼、金屬口鏡/銀汞充填器、牙膠棒/冰棒、手用潔治器(含直角形、大鐮刀形、彎鐮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針、印模材、托盤、調刀、調碗;
3)正常離體磨牙;
4)牙髓活力測試結果報告單、X線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斷層片)及讀片燈箱、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單。
(3)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
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4)計算機多媒體演示:計算機、印表機。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定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註:年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而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其實踐技能考試合格成績不作為以後年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考試形式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口腔執業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綜合筆試
口腔助理醫師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基礎醫學綜合、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實踐綜合:口腔臨床、社區(口腔預防)
報考條件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
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考試大綱
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動手操作能力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包括病史採集與病例分析、口腔檢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術、基本診斷技術和輔助檢查結果的判讀、醫德醫風實例考核六部分。
綜合筆試大綱打破原大綱按傳統學科劃分的模式,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場景,將考核的內容與知識點重新歸納整合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基礎綜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執業醫師工作中必須掌握的基礎醫學、法律法規、倫理、心理和人文學科的基礎理論、概念、原則等。
專業綜合:結合病歷,主要考核醫師必須掌握的專業理論與知識,適當融合基礎學科、人文學科等知識。
實踐綜合:考核內容是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臨床實際問題的能力,試題以模擬臨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診、門診(初診、複診)、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2009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考試大綱匯總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根據醫師執業的實際需要,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從2004年開始組織醫學教育、醫學考試和教育測量專家研究提出了臨床、口腔、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的準入基本要求,包括基本素質、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要求申請醫師資格者不僅要具有較高的醫學專業知識和能力,還要具有必要的人文素養。根據準入基本要求,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參考已開發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大綱框架,對原《醫師資格考試大綱》作了修改和補充,新大綱已經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准,從2009年正式施行。
口腔類醫學綜合筆試考試大綱在修訂中根據學科發展特點,增加了口考試,大收集整理腔醫師入門必須掌握的新知識、新技術,強調了口腔預防的重要性。
新大綱的基礎部分維持原來的學科設定不變,同時根據各基礎學科的發展特點,對考核內容進行了增刪、修改。基礎綜合的考核內容是助理醫師工作中必需掌握的基礎學科、法規、倫理、心理的基本理論、概念、原理、原則等。
根據執業助理醫師的工作特點,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大綱中所涉及的學科數量、病種、輔助檢查、基本操作等內容以及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診斷、治療、預防的深度、廣度、難度等方面的要求比執業醫師低。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基礎醫學綜合、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通過標準
1999-2012年口腔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
1999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9
2000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2
2001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6
2002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6
2003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6
2004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4
2005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1
2006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90
2007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8
2008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8
2009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4
2010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3
2011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2
2012年口腔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