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紅霞,女,漢族,1958年2月生,吉林長春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函授本科畢業,吉林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9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叢紅霞貪污、受賄案。對被告人叢紅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叢紅霞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長春
- 出生日期:1958年2月
- 性別:女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吉林市長春市郊區五七公社知青,吉林省統計局工作人員,吉林省統計局綜合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89年11月-1994年09月,任吉林省統計局綜合處副處長;
1994年09月1996年07月,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二處副處長(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信息管理專業本科班函授學習);
1996年07月-1996年12月,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一處副處長;
1996年12月-1998年03月,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一處副處長、調研員;
1998年03月-2000年08月,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三處處長(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吉林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0年08月-2001年07月,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二處處長;
2001年07月-2008年04月,任吉林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8年04月-2010年04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0年04月-2013年03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中國吉林東北亞投資貿易博覽會執委會秘書長(兼,正廳長級);
2013年03月-2018年1月,任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2月29日,據吉林省紀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商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叢紅霞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8年1月,免去叢紅霞的吉林省商務廳廳長職務。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吉林省商務廳原廳長叢紅霞涉嫌貪污、受賄罪,由吉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受賄罪對叢紅霞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省監委對省商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叢紅霞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叢紅霞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作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使用公車;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或單獨騙取國有資產涉嫌貪污犯罪,為他人或相關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叢紅霞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背棄入黨初心,同黨離心離德,腐化變質,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特權思想嚴重,貪慾膨脹,中飽私囊,“靠山吃山”,利用外貿專項資金審批權,為本人和親屬攫取經濟利益,嚴重破壞了所在單位的政治生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叢紅霞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28日,吉林省商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叢紅霞(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叢紅霞擔任中國吉林東北亞投資貿易博覽會執委會秘書長、吉林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擔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中國吉林東北亞投資貿易博覽會執委會秘書長、吉林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省商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叢紅霞貪污、受賄案。對被告人叢紅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叢紅霞貪污、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叢紅霞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叢紅霞在擔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東北亞博覽會執委會秘書長、吉林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構項目,騙取執委會會費及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總計人民幣213萬元;為請託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42.152319萬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叢紅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叢紅霞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貪污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和自首情節,且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