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製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災保稅貨物
- 外文名:Bonded goods affected by the disaster
- 特指: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製品
- 前提: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
- 特點:海關可以視情派員核查取證
簡介,詳情,
簡介
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包括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海關可以視情派員核查取證。
詳情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實,對受災保稅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且無法再利用的,海關予以免稅核銷;對受災保稅貨物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關按照審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價格、其對應進口料件適用的稅率計徵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後核銷。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屬於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範圍的,免於提交許可證件。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報請核銷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
(2)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或者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檔案;
(3)海關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企業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導致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或者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檔案,按照規定予以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後辦理核銷手續。本條所規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範圍的,企業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