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作為公民的一部分,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義務,同時,在教育法規中,又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特殊承擔的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受教育者具體應該履行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教育者應當履行義務
- 來源:《教育法》
- 內容: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特殊承擔的義務
- 準則:《小學生守則》等
基本信息
履行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即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的規章。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重點在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學生的規定。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話,就會觸犯有關法律、法規,從而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培養良好品德義務”。我國教育方針要求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在德智體幾方面都得到發展的有社會主義覺悟有文化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裡面一項重要任務是使學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行為習慣。這既是學校的職責,同時也是受教育者的義務。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這方面的義務的標準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應的學生行為準則,如《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努力學習義務”。學生進入學校就意味著承擔了接受教育的義務。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種義務是強迫的;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是依自願入學在享受教育權利同時應承擔的義務。它同時也是學生獲得學業證書權利的前提。這項義務包含以下方面的內容:①學生應按時到校上課,上課前準備好學習用品。不能無故遲到、早退或輟學,不能去做其他與學習無關的事情;②上課時應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③放學後,應認真複習功課,按時獨立完成作業。考試不作弊。珍惜時間,科學安排課餘活動。(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守其他制度的義務”。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為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制定有關的管理制度。對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義務遵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學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學註冊,成績考核,對升級、留級、轉學、復學、休學、退學的處理,考勤記錄,紀律教育,獎勵處分以及對學生畢業資格的審查等管理規定;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體育管理、衛生管理、圖書儀器管理、校園管理等方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