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卷所,機構名。科舉考試期間所設臨時辦事機構,掌收受試卷事宜。
清制,鄉、會試均設受卷所。殿試則設受卷官四人,以內閣侍讀學士等充任;順天鄉試及會試均設八員,以各衙門進士出身及舉、貢出身者開列,題請欽派;各省受卷官名額不一,以舉、貢正途出身之州縣官充任。士子試畢交卷,由受卷官親收,按交卷次序給簽放出。受卷官將試卷按旗分、府分、省分提取號簿比對,將卷中添注及塗改字數貼出並登記於簿,以備磨勘。收畢每場試卷,受卷官須在卷面蓋上具有自己銜名的戳記,每十卷為一封,送彌封所。
受卷所,機構名。科舉考試期間所設臨時辦事機構,掌收受試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