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父謀吞幼侄財產案

叔父謀吞幼侄財產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叔父謀吞幼侄財產案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涉及人物:李文孜
  • 處理機構:官府
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李文孜幼年失去父母,孤苦伶仃,無依無靠,其叔父李細二十三,不僅無矜恤之心,而且存吞噬之志,以己子為兄子,占據田業,將其房屋、日用生活器具,所養牲畜,一切據為己有,“遂使兄嫂之喪,暴露不得葬,孤遺之侄,逃遁而無所歸”。當官府傳到李細二十三父子時,李供稱其子為兄生前抱養,審理此案的胡石壁認為依照法律:“所養子孫破盪家產不能侍養,實有顯過,官司審驗得實,即聽遣還。”而李少二十一之行為豈僅僅止是破盪家產,當遣逐歸宗,況且其父子並無官給除附憑證,供詞反覆不一。養子之說顯見有假。另據主簿所申,李氏父子本來罔冒官司、欺虐孤幼,罪已難逃,“而又敢恃其強悍,結集仇黨,恐喝於主簿體究之時,劫奪於巡檢拘收之後,捍拒於弓手追捕之際”,如此凶暴之徒,更當痛懲。胡石壁援引:“諸身死有財產者,男女孤幼,廂耆、鄰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因致侵欺規隱者,加二等”之敕文,謂廂鄰侵欺尚且如此懲治,更何況叔侄間的吞併。胡又舉出了“諸路州縣官而咆哮凌忽者,杖一百”,“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幾條敕文,參照敕文,對李氏父子數罪併罰,鑒於子聽從於父,李細二十三罪重,決脊杖十五,編管五百里,李少二十一罪輕,勘杖一百,押歸本生父家,仍枷項,監還奪去李文孜的財物,契書。李文孜年令尚幼,若使歸鄉無人撫養,胡石壁見其應答有對,不是愚昧之人,令將李文孜送入府學,請一士友教導撫養,將其財產入官檢校,租課錢糧,除充日常費用外,余者由官登記收管,候成了日給還。在本案判決中,胡石壁套用了“舉輕明重”的法律原則。《宋刑統》將唐律“諸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者則舉輕以明重”一條完整照搬下來,通過在司法實踐中的套用,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使得封建法網更加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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