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破壞罪

反革命破壞罪在中國指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破環的行為。其主要特徵:(1)犯罪的主體可能是中國公民,也可能是外國人。(2)主觀上出於故意,並且有反革命目的。(3)客觀上實施了反革命破壞行為。如反革命爆炸、放火、決水;破壞軍事設備、生產設備、通訊交通設備、建築工程;搶劫國家檔案、軍事物資、工礦企業、銀行、倉庫;劫持船艦、飛機、火車、電車、汽車;為敵人指示轟炸目標;製造、搶奪、盜竊槍枝彈藥等等。

反革命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國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國罪、投敵叛變罪等)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觀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不具有這種目的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能構成反革命罪。有無這一目的,是區分反革命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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