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國已經在國內接受了申請人的申請,然後申請人拿到相關的文書,向所申請國駐華使館申請。如果採用這種程式,得到了目的國內的認可,所申請國駐華使館一般可以發給入境簽證。一般所申請國使館遞交有關證明材料後,短期內(10至20天)就可以取得簽證。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反簽”。
目前,對中國公民申辦赴各國(地區)的簽證而言,絕大部分都實行“正簽”,即申請人首先把護照等證件材料遞交給外國駐華使(領)館,外國駐華使(領)館受理後,或者當即決定是否 發給簽證,或者報其國內有關部門審批後,再通知申請人是否獲得簽證。這種“正簽”方法是不需要反簽證明的。所以申請人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申請前往的國家(地區)是否需要反簽證明。如需要,其申辦辦法是:首先將自己的護照複印件及有關材料(如身份證複印件,有關公證書等)郵寄給前往國(地區)的親友,然後由親友到該國的移民機關或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反簽證明,再郵寄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