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自我論(theory of antisocial-ego)美國精神分析學家雷德爾20世紀50年代提出的關於犯罪人人格的學說。他認為,反社會性自我具有操縱超我的作用。操縱超我有四種類型:(1)巧妙地避開良心的譴責,以滿足反社會衝動。表現為:壓抑、遺忘當時的意圖;尋找出比自己先行動的人;把它當作是所有人都幹的事;把它當作大家都乾過了的事;認為自己也被別人侵害過,有權做同樣的事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報復;認為不乾就會丟面子;認為儘管偷了東西,但並未使用;認為自己能與被害者親密相處;認為對方是壞人,自己是無奈之下乾的;認為所有人對自己都不懷好意,自己這樣做是理所當然的;認為別無他法,只能如此。(2)找出支持違法行為的人。表現為:結交壞朋友;結幫成伙;教唆他人;尋求誘惑;利用自己的病態症狀;為反抗而利用他人的原因(如替朋友打抱不平、反對社會惡習等);形成具有反社會傾向的理想自我;認為有意外的運氣(可以逃走或會成功);依賴與反社會性相聯繫的奢望和技術(扒竊等)。
對試圖改變反社會性自我的因素進行防衛。表現為:不如實坦白;故意迴避要害,假裝掩飾、退卻;驅逐改悔者,進行抗拒;對反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和生活方式的人敬而遠之;不放棄影響違法行為生活方式的各種因素;消除對愛、依賴、工作的欲求。同治療機構對抗。表現為:敏銳地判斷周圍人對反社會性自我是同意還是反對;在被迫承認自己有違法行為時,能巧妙地進行辯護;行為圓滑,以博取同情;提出無理要求,一旦被拒絕,即予以否定和指責;通過挑釁使對方斥責和懲罰自己,由此視對方為惡意之人,以拒絕其影響;有計畫地進行誹謗,削弱治療機構的影響力;即使與治療機構的職員建立友情,亦不被其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