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與經濟民主

經濟民主以經濟自由和經濟平等為主要內容,要求市場參與者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日益激烈,壟斷不可避免地產生,為了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反壟斷對於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反壟斷以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作為其主要內容,經濟民主需要反壟斷的規制,反壟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民主,反壟斷與經濟民主是對立統一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壟斷與經濟民主
壟斷及反壟斷的主要內容,經濟民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反壟斷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兩者相輔相成,

壟斷及反壟斷的主要內容

在經濟學領域,壟斷是指少數大公司、企業或者若干企業的聯合獨占生產和市場。它們控制一個甚至幾個生產部門的生產和流通,在該部門的經濟活動中取得統治地位,操縱這些部門產品的銷售價格和某些生產資料的購買價格,以保證獲取高額的壟斷利潤。
在法律領域,壟斷是在市場運行過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的,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險性特徵的一種經濟行為。具體而言:
(一)壟斷是一種排斥和控制競爭活動的經濟力量,這是壟斷最基本的性質。
所謂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內,壟斷者使其他企業公司和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從而把他們從市場上驅逐出去的行為。所謂控制,是指壟斷者對其他企業公司和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約束,剝奪他們在經濟活動中的自由競爭的行為。壟斷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給競爭者進入市場造成困難,所以壟斷必然削弱競爭的火力和效率。從這一角度講,壟斷是自由競爭的對立物,是自由競爭和經濟民主的否定和破壞力量。
(二)壟斷代表的是一種根據某種共同利益而聯合起來的社會力量,是一種有組織的聯合力量。
壟斷者往往採取合謀性協定,形成協定壟斷的壟斷形式,安排和協同行動,形成聯合力量,對局外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經濟活動加以限制,以實現其穩定的經濟統治。
(三)壟斷者謀取經濟利益,是依靠對市場的操縱和獨占實現的。
壟斷者通過濫用市場有利地位和過度集中的經濟力量,以獨占或操縱市場,形成濫用經濟優勢地位的壟斷形式,獲取高額利潤。壟斷利潤的存在加深了社會財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並且妨礙資源的合理配置,嚴重影響市場經濟功能的發揮和健康發展,削弱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壟斷以市場的獨占地位為標誌,它的弊病顯而易見,它排除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為了市場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反壟斷勢在必行。“反壟斷是對市場上可能產生的壟斷進行控制,以及對市場上現有的壟斷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支配地位。”①(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頁)
針對壟斷以上的三個特徵和性質,反壟斷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爾,即禁止企業通過訂立協定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競爭者;第二是控制企業合併,即對企業的合併和聯合進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業通過合併來限制排斥其他競爭者;第三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力量,“企業在競爭中通過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原則上可以與其他企業相同的方式參與經濟交往。即是說,它們有權要求交易自由,特別是契約自由。然而,如果它們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反競爭的行為方式,那就是濫用了這種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礎是競爭,如果競爭被排除了,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① ( 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頁 ) 因此,禁止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當然成為反壟斷的主要內容之一,這被稱為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當然,如果行政主體濫用和超越行政權利,限制、妨礙或排斥市場競爭者,包括不適當地參與市場交易,破壞公平競爭,也包括在行使規制市場職能時不適當地限制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相對上述的經濟性壟斷,這種限制行為被稱為行政性壟斷。行政性壟斷必然侵害了市場主體的合法經營權,也必然破壞民主統一的市場經濟。為了市場經濟的統一和經濟民主,反壟斷的主要內容也當然應該包括行政性壟斷。

經濟民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市場經濟的就是競爭性經濟。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活力。競爭機制崇尚“優勝劣汰,適者生存”,即競爭會淘汰失敗者,壯大優勝者,從而導致企業經濟力趨於集中在某些優勝的大企業手中。但是,“如果少數人手中的經濟實力顯著集中,它便具有威脅民主社會的危險性。”②([美] 科恩:《論民主》, 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118頁) 可實行市場經濟必然會產生企業經濟力的集中,這就需要運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則來對企業的這種經濟力集中加以制約。“如在經濟領域內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領域內民主會更易於受到限制或排斥。”③ ( 應克復:《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頁) 於是,市場經濟對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領域向非政治領域延伸。換言之,經濟的民主化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本質上市場經濟就是民主經濟。可是,何為經濟民主?
“經濟民主是民主從政治領域向非政治領域延伸,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④ (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頁) 在政治領域,“少數服從多數,並保護少數”是民主的基本內涵。其中,“少數服從多數”建立在自由表達意見的基礎上,“保護少數”意味著平等對待,可以說,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兩大支柱。美國李普森教授也認為,民主程度就是儘可能使其人民同時獲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自由是民主的積極方面,體現著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極方面,它說明自由並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時候不得犧牲他人的平等。同樣,經濟民主也以經濟自由和經濟平等為其主要內容,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經濟自由是指競爭者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活動不受他人強制,但是在每個市場參與者都只顧及無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時,優勝劣汰,企業經濟力將會過度地集中在某些優勝的大企業手中,完全的自由便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經濟平等的存在就順應而出。在尊重自由競爭的同時對其進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來限制企業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和維持有序的市場秩序。因此,經濟民主是發生在經濟領域的民主,它既強調市場經濟對競爭者自由競爭的保護,又對經濟力過度集中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在這一點上,經濟民主與反壟斷不謀而合。

反壟斷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兩者相輔相成

(一)反壟斷是對經濟民主的有限限制
經濟民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經濟自由是經濟民主的主要內容之一。經濟自由是指經濟活動,包括投資、就業、消費等不受他人強制。對於參與市場競爭的競爭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夠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競爭。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規律,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日益激烈,優勝劣汰規律的作用日漸顯露,經濟力開始向少數大資本企業集中,經過一定時期的積累,便形成了典型意義上的經濟壟斷。如此看來,壟斷似乎是經濟自由發展的必然,是自由競爭的結果。“然而,壟斷是競爭天敵。”① ( 種明釗主編:《競爭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頁) 壟斷所帶來的不僅僅是人們無法競爭,市場失靈,而且更深層次而言,它破壞和制約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的能力。屆時,如果放任壟斷,那么何來市場經濟的有序競爭和經濟的民主?換言之,經濟自由並不意味著經濟活動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經濟自由勢必導致經濟自由本身的破壞,更不可能實現經濟民主。因此,為了保護經濟民主,利用反壟斷對經濟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經濟民主的市場要求與反壟斷的主要內容是統一的
1.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之一是反對來自政府的不適當強制,包括不適當地參與市場交易,破壞公平競爭,也包括在行使規制市場職能時不適當地限制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行政權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經濟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經濟個體是否存在著自由生存空間是衡量經濟生活中是否存在經濟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權力支配經濟生活表現在壟斷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壟斷,這是反壟斷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權力支配一切的環境下,無經濟民主而言。
2.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之二是同一行業或不同行業之間競爭主體的多元性。某一個行業、某一種產品或服務領域是否有相當數量的同業競爭者,即競爭主體是否呈現多元化是衡量經濟生活中是否存在經濟民主的又一要素。經濟民主的這種要求表現在反壟斷上就是對於企業聯合壟斷形式的限制,市場競爭中壟斷者往往採取協定的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礙競爭,形成協定壟斷的壟斷形式,安排和協同行動,形成聯合力量,對其他參與者的經濟活動加以限制。禁止限制性協定、決議或者協同行為,即指經營者通過契約、決議或者協調一致的行為,共同實施的劃分市場、限制價格或產量等反競爭的行為。保持市場的自由競爭和競爭的多元化,就必須依靠反壟斷的力量。“沒有這種競爭的多元化,就會形成規模壟斷,破壞經濟民主。”② ( 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第580頁)
3.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之三是反對經營者經濟力的過度集中和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尤其反對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對消費者進行各種限制和強制。“如果除了優勝劣汰的自然競爭法則之外,還存在著人為的市場拒斥與排擠,就表明經濟生活中缺乏民主。”③ (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頁) 處於劣勢地位的中小企業是否能夠與大企業平等競爭,是否存在著市場進退的自由是衡量經濟民主的又一表現。“壟斷形式是不民主的,因為它們在衝擊著較小的競爭者,衝擊著它們所服務的人民。”④ ([美] 羅斯福:《羅斯福選集》,關在漢編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21頁) 反對經營者經濟力的過度集中和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這一要求在反壟斷中的表現就是對於某些大企業經濟力過度集中的制約,防止大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損害中小企業的利益。
(三)反壟斷的目標是實現經濟民主
運用反壟斷法來實現經濟民主的構想,源於羅斯福1938年提交議會的反壟斷咨文。該咨文是鑒於以30年代危機時期美國產業復興法的違憲判決為中心的當時的經驗而提出的。“意在對經濟力過度集中置之不顧,正是對美國傳統民主的破壞,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為確保政治和經濟兩方面的民主,必須排除經濟力的集中,活躍競爭的主張。”⑤( [日] 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頁) 這種經濟民主的構想,在二戰以後,成了反壟斷法以國際規模廣泛出現的理論基礎,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中的條文清楚地表明以經濟民主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制定的《關於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條中即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通過禁止私人壟斷、不正當地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業支配力量過分集中……促進國民經濟的民主和健全的發展。”
縱觀各國的反壟斷立法,立法者的意圖都是通過限制生產和資本的過度集中,使市場向多數企業開放,並使企業在競爭中免受各種不正當的限制,實現市場經濟的真正民主。
反壟斷的宗旨是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保護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保護參與經濟交往的一般企業的經濟行為自由,保護一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保護這兩方當事人的自由和權利免遭享有強大經濟實力的壟斷企業和寡占企業的侵害。反壟斷維護中小企業的利益,防止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維護自由公正的競爭機制,這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真正的經濟民主,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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