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研究》是對外經貿大學博士戴賓編寫的國際法學論文,導師是黃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研究
- 學科專業:國際法學
- 論文作者:戴賓著
- 導師:黃勇指導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論文作者:戴賓著
導師:黃勇指導
學科專業: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2008
關鍵字:反壟斷法 訴訟 法律援助
館藏號:D912.29
館藏目錄:2010\D912.29\15
內容簡介
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Ubi jus,ibi remedium)。1救濟是權利實現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完善的救濟可以令抽象的權利具體化,讓書本中、紙面上的法律成為“活法”——權利體現了人的某種要求,而救濟則是這種要求得以實現的手段。《反壟斷法》的出台,其對未來反壟斷私人訴訟機制的設計使人們對這一機制充滿了期待。然而,對這一制度,目前無論是中國法學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都還比較陌生。如何進行具體的制度設計,如何在社會生活中讓它更有效地發揮作用,一直是人們熱烈討論的話題。 本論文正是以此為出發點,通過對世界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進行認真比較研究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反壟斷法顯然面臨的不同於歐美的任務和責任,以及中國的特殊國情,對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的具體制度設計進行有意義的嘗試性建構工作。筆者認為:中國反壟斷法救濟制度的設計依然要以公共執行,也就是說以反壟斷行政主管機構承擔打擊反壟斷違法行為為主,以私人訴訟為輔助手段。 包括導論和結論部分,全文共分為八章。 第1章“導論”旨在交待本論文寫作的出發點、選題意義和依據以及研究方法、寫作思路和文章結構。 第2章“反壟斷私人訴訟概述”。作為本論文的開篇,本章分兩節展開論述。第1節“反壟斷私人訴訟的概念”,主要介紹反壟斷私人訴訟的概念,特別是作為一個舶來的法律概念所特有的內涵;然後介紹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在經濟法領域的功能以及反壟斷救濟制度中公共執法與私人訴訟的關係與協調。第2節“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私人執行機制比較研究”,主要採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對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包括私人訴訟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情況,這一制度的實現模式,主體和對象,途徑和救濟方式等問題進行考察。在比較研究的對象上,主要選取世界各主要市場經濟體——美國和歐盟及其成員國德國、英國作為比較,兼論日本、澳大利亞等其他國家和地區。 第3章“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的作用機理”。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對於其價值取向的考察和追問。本章正是站在這樣一個更為高遠的“平台”,憑藉自然法理論、法社會學以及法經濟學知識來更加深入地觀察和審視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的作用機理。本章分二節展開論述。第1節“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所具有的法理正當性”重點考察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所具有的法律正當性,即它所具備的反壟斷法的目的價值和形式價值。第2節“反壟斷私人訴訟的制度缺陷”則討論這一制度本身所不可避免存在的天然缺陷,即其所具有的威懾功能、激勵功能和補償功能方面的有限性。 第4章“反壟斷私人訴訟的起訴資格制度”。就反壟斷法的私人訴訟而言,反壟斷案件涉及公益,存在多層次的受害人,如競爭者、中間商、零售商、消費者等,而且,還存在直接的受害人通過轉售把損害完全轉移給消費者的情況。適格當事人的範圍大小直接決定反壟斷法執行的後果。一方面,對適格原告如限制過於嚴格,那么很多受害者將無權提起訴訟,違法者將會肆無忌憚;另一方面,如果對適格主體進行寬泛的定義,應訴的經營者疲於應對各種各樣的訴訟,將承擔很大的訴訟壓力,造成訴訟資源的不合理的浪費。無論這些訴訟是否具有實質意義,尤其是在原告受到很大激勵的情況下,被告更將會受到訴訟壓力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在這兩者之間維持適度的平衡。具體來講,本章分三節進行論述。第1節“私人訴訟中的訴權理論”,將對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適格理論進行概要的介紹。第2節“反壟斷私人訴訟中的起訴資格制度”將以美國反壟斷私人訴訟原告起訴資格進行深入的考察,同時以比較法的視角研究德國、英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反壟斷法對於當事人起訴資格的限制性規定。第3節“兩種特殊類型的當事人的起訴資格”,主要分析在反壟斷法執行領域兩類常見的特別的人可能提出訴訟請求的情況,即間接購買者和協定方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 第5章“反壟斷私人訴訟中的集團訴訟”。反壟斷法案件中,受害人往往眾多,但是每個人所受損害金額較小,而全部損害的合計金額卻非常龐大。在這種情況下,單個受害者的起訴動力不大;且傳統的訴訟模式是一對一的設計,每個原告僅就其本身所受損害起訴被告。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方面受害者不願提起訴訟,縱容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各個原告單獨起訴,增加了法院的負擔和全社會的交易成本。有鑒於此,各國紛紛設計出形式各樣的集團訴訟,主要用來應對新興經濟法領域的大規模糾紛的處理。如美國的集團訴訟、德國的團體訴訟、英國競爭法上的消費者代表訴訟。這些集團訴訟方式,各有特色,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問題。本章分二節展開論述,第1節“集團訴訟的概念及功能”,主要概述有關集團訴訟的基本概念和功能。第2節“各國反壟斷集團訴訟制度的考察”,鑒於美國反壟斷法私人訴訟制度中集團訴訟機制的非常繁榮和強大威力,因此將以美國的反壟斷私人集團訴訟為主要考察對象,同時兼論德國、英國。 第6章“反壟斷私人訴訟民事救濟形式”。在反壟斷私人訴訟中,原告可以請求的民事救濟方式有以下形式,(一)契約無效;(二)損害賠償;(三)禁制令;(四)分拆;(五)強制許可;(六)吐出獲利;(七)返還。由於損害賠償、契約無效、禁制令是反壟斷私人訴訟民事救濟形式中的常態,故筆者擬在本論文中重點對上述三種救濟形式進行論證,並結合這些救濟方式的有效實現,對相關的程式制度加以考察。按照救濟形式的不同,本章分為三節。第1節“損害賠償”,主要是美國反壟斷法對於三倍損害賠償之救濟方式進行論述。第2節“契約無效”,主要分析大陸法國家德國、日本等的立法和司法情況。第3節“禁制令救濟”,則主要是對美國與德國和日本的情況進和比較的研究。 第7章“構建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本論文前述各章對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作了比較全面的考察。考察的目的是為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的構建提供借鑑。因此,一切論述最終都要歸結到對我國制度的考察、分析、評價和完善。對於我國是否應當建立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的問題,在學術界曾經存在“一元執行體制”——即單一的行政執法——和“二元執行體制”——即行政執行和私人訴訟機制相結合——的爭論。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出台,其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關於一元體制還是二元體制的爭論塵埃落定,我國立法最終採納的是二元執行體制。但第50條只是一項關於訴權的條款,授予因壟斷違法行為受損害者,請求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 的權利。而如何實施反壟斷法的損害賠償訴訟則是我國反壟斷法立法和未來執法和司法的難題:因為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行政主導的經濟法救濟模式,即人們通常所說的一元模式,使得我國反壟斷法私人訴訟制度面臨著一個艱難的制度整合問題,主要是如何與我國現有的行政執法模式,與我國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制度相銜接的問題。鑒於這一問題的複雜性,本論文僅以此章提出些初淺的看法和見解。本章分二節討論這一問題,第1節“我國現有反壟斷法私人訴訟制度的問題”,首先討論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存在的問題。第2節“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的構建”,在對前述各章具體制度考察進行總結的基礎上,闡明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制度構建時應有的指導思想,並對我國未來反壟斷私人法訴訟制度的設計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以供立法者參考。 最後第8章“結論”,是對本論文研究結果的一個總結和歸納。反壟斷法私人執行機制在有效維護一國的市場競爭秩序中能夠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對這項制度本身作用的有限性存在清醒的認識,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對它心存謹慎。從當下中國現實出發,針對反壟斷違法行為,私人民事賠償機制自然當行,但卻也應當慎行。對待反壟斷私人訴訟機制,理性的態度應當是“穩健而非冒進的,或者在這裡可能用保守更為合適。”2由此,方能使我國的經濟法律在個人自由與國家干預之間維持一種合理限度,進而在個人權利與社會整體福利間達至適度的平衡。畢竟,權利只“可欲”而不“可能”,不是法治社會應有之人間秩序;但社會成員爭相訴訟官司纏身,亦非和諧社會之生活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