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占有制

反占有制是英美法上的制度。相當於大陸法民法中的取得時效制。非所有人以排他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產的條件下,依法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制度。根據普通法原則,構成反占有須符合以下條件:(1)反占有人不具有合法占有根據而對他人財產取得占有,否則不屬於反占有;(2)該占有人的占有具有排他的獨自占有意圖,並與真實所有人的權利主張行為相矛盾;(3)其占有屬於事實上的占有和公開占有;(4)反占有持續地經過了一定期限。

英美等國法對於反占有制的法定生效期間設有不同的規定。原則上,動產的反占有生效期乾短,多為5年至12年;不動產或地產的反占有生效期較長,一般為20年左右;教會、慈善機構或國有不動產的反占有生效期最長,多為20年至30年,反占有制具有所有取時效取得制度和占有保護制度雙重內容;依英美法原理,反占有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在他人得以證明具有真實所有權之前,反占有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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