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區教育局

根據《固原市委辦公室、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原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固黨辦 〔2014〕45號)和原州區委、區人民政府《關於〈原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與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原黨發〔2014〕25號),設立原州區教育局,為原州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州區教育局
  • 服務單位:原州區委、區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崗位設定,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國家、自治區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基礎教育,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營養午餐改善計畫,促進教育公平。
2、加強職業教育工作,促進職業教育健康發展。
3、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
4、加強學前教育工作,建成布局合理、滿足需求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區委、政府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教育局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研究擬訂全區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教育規劃、計畫的實施,並組織檢查、驗收。負責中國小校布局調整以及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的申報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區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營養午餐改善計畫工作的實施與監督管理、檢查等工作;實施素質教育的監督、指導、檢查,指導協調各鄉(鎮)的教育工作,負責督導與評估。
(四)負責全區教師隊伍的培養與管理,會同人事部門做好義務教育階段特設崗位教師的分配,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各類支教工作;負責區直屬中國小(幼稚園)、農村初級中學、鄉鎮中心國小校長的考察、考核、任用工作。負責教職工業務考核、教師錄用、教師輪崗、繼續教育、勞動工資、職稱聘任、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教職工退休等工作,協助編制部門管理中國小編制。
(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區教育經費的分配、使用及管理,並做好國內外對我區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工作,指導編制並負責匯總上報全區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
(六)負責全區各級各類招生考試工作。
(七)負責全區學校基本建設工程管理及圖書、教學儀器配備工作。
(八)抓好全區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負責全區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信訪、審計。
(九)承辦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崗位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原州區教育局設定4個崗位
(一)辦公室崗位
綜合協調局機關黨務、政務、事務和後勤服務管理工作;草擬全區教育工作計畫、總結和綜合性文稿;負責局機關會議組織安排工作,承辦局機關公文處理宣傳及信息報送工作;負責系統工會有關工作,指導各學校認真履行教代會制度,抓好校務公開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崗位
負責提出教育系統各單位人員編制核定意見、教職工錄用、調配、輪崗、退休、評殘,特崗教師分配、考核工作意見;負責各類支教工作;負責教師隊伍的管理,加強師德建設;負責教職工的考核、獎懲、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教師資格審核認定工作;負責辦理教職工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負責教育系統財務審計、信訪、計畫生育工作;管理人事、文書檔案;負責安排中國小校長及後備管理幹部的選拔、培養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單位領導班子的配備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教育崗位
負責擬定全區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學校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教育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管理和指導全區基礎教育、學前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及學校團隊,關心下一代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辦學(辦園)審批與管理;全面組織實施義務教育、開展鄉校素質教育質量評估,推進素質教育。負責學校常規管理,規範辦學行為;負責中國小教科書審定、征訂與管理;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及檔案建設工作;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營養午餐改善計畫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高中、國中、國小招生工作;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資助管理及救助工作;加強學校德育、體育、心理健康、衛生、安全、國防和藝術教育工作並經常化督促、檢查、指導和落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計財崗位
負責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編制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方案;負責教育事業的各項統計及各類學校固定資產的變動登記、管理和建檔工作;編報學校校舍及附屬設施建設規劃及圖紙設計、工程預決算、施工契約審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等工程實施工作;負責編報教育教學設備配備規劃及配發工作;負責指導管理全區學校勤工儉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和後勤保障事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原州區教育局核定行政編制9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附則

(一)本規定由原州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原州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原州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原州區教育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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