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證據

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的對稱。是指司法人員直接從原始出處獲取的未經複製和轉述的證據。司法人員直接從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訴訟當事人處獲取的陳述,從目睹證人處得到的有關案情的證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證的原件,書證的原本等均為原始證據。原始證據未經過複製、轉述,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仍需審査核實,外國證據法一般均重視採用原始證據。英國證據法中原始證據屬於最佳證據,除法定的例外情況,原則上排除傳聞證據的採用。中國證據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應當儘可能採用原始證據,但無法採用原始證據時,也不能排斥傳來證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始證據
  • 外文名:The original evidence
  • 分類: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 特點: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
原始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如契約的原件。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原始證據要比派生證據更可靠些。
刑事訴訟法中,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相對。前者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或轉述的證據,是第一手資料。而不直接來源於事實,經過轉手複製等,則為傳來證據。如犯罪現場的兇器則為原始證據,而現場民眾轉述的案件事實則為傳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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