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命(王國維有關探討命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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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維有關探討命的理論。認為“命”有兩種意義:一種是所謂人的禍福壽天皆為命中注定的,如“死生有命”的“命”,可稱為定命論(宿命論);一種是所謂人的善惡賢不肖之“命”,一切動作皆由前定的,如天命之謂性,可稱為定業論(決定論)。

基本介紹

王國維考察了中國哲學史,認為除墨子以外,都以宿命論的觀點論“命”,但又非純宿命論,兼有意志自由論的傾向。在西方哲學史則長期爭論決定論與意志自由論的問題。如,Ⅰ.康德主張在現象世界中,在人們的經驗內,到處受因果律所支配,一切都是必然的;但在經驗所達不到的本體世界,因果律不適用,一切都是自由的。所謂自由是意志離感性衝動而獨立、純粹理性之能現於實踐。這是由於理性的力量,自由雖也是因果的一種,只不過意志自由的因果與自然界的因果性質不同,原因在我,不在外物。王國維認為康德關於自由的定義不確切,而贊成叔本華的說法。因為因果律在自然界與人的意志中都同樣存在,意志進入經驗界,就無不受動機所決定。意志的本體有無自由,固然無從知曉,但在人的經驗世界中,自由亦不過是一空虛概念,沒有實在內容。人的行為皆有動機,動機表現意志,即生存意志,亦即求生欲望。生命的基本原則,支配意志,所以意志也是不自由的,故生命應是悲觀主義的。但王國維又認為,因為人有理性,在理智上有辨別能力和社會責任感,以形成心理壓力改正行為,抑制自由。因責任具有實踐上的價值,決定人的行為的動機,這說明人的是非善惡離不開社會影響、文化教育等條件,善惡觀念的判別也就由此植根於人的意識或意識之中,所以自由和必然性是有聯繫的。王國維把道德行為的必然性和自由置於現實生活之中,從而糾正了中國古代倫理思想中的宿命論和意志自由論都帶有片面性的弊病,把關於“命”的認識深化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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