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鹹豐三年(公元1853年)清政府為清軍江北大營籌措鎮壓太平軍的軍餉,在揚州里下河設局勸捐,其畝捐按地畝肥瘠和業田多寡,照地丁銀數分別抽捐,大致每畝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時,對米行商賈推行捐厘之法,向揚州附近的仙女廟、邵伯等鎮米行,規定每米一石捐錢五十文助餉。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縣米行,並對其他各業大行鋪戶,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業漸次增多,遍及百貨,抽捐地區也漸次擴展到揚州和通州(今南通)兩府所屬各地。當年下半年,江南大營在
鎮江、丹陽等縣相繼設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雲南(同治十三年設)和黑龍江(光緒十一年設)外,厘金制度已遍行於全國各地。
作用
厘金制度不但可以代替當時因
太平天國起義而處於癱瘓狀態的國內常關的職能,而且還使厘金局卡有隨戰區的變化“因地制宜”設定的靈活性,因而增加了清政府的稅收。但由於厘金中商稅完全出自華商而不及外商,所以這一制度阻礙著土貨市場上的流通,有利於外國洋貨的傾銷,從而助長了洋貨對土貨的競爭能力。
種類
有些省則在貨物起運地及到達地各征一次。坐厘有埠厘、門市月厘、鋪捐、落地厘等名稱,是對商店徵收的交易稅。此外,還有先捐後售的出產地厘金,如對絲、茶、土布在出產地所徵收的產地捐。如按商品分類,厘金以百貨厘為主要部分,征課的範圍很廣,名目繁多。百貨厘之外,還有鹽厘、洋藥厘及土藥厘。鹽厘為鹽課以外兩
徵稅,洋藥厘是對外國進口鴉片徵收關稅以外的厘金征課;土藥厘是對本國自產鴉片的課厘。據同治八年至光緒三十四年(1869~1908)全國各省厘金收入分類計算,其中百貨厘約占總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稅約為百分之一點八,鹽厘約為百分之零點八,洋藥厘約為百分之三點三,土藥厘約為百分之二點一。
捐厘推行之初,因議定用兵各省得由地方督撫自行掌握,酌量抽厘,各省厘金制度“各自為政”。以至後人稱厘金是無法度可守的稅制,並成為地方督撫擅專的經濟基礎。
名目及局卡
在同一地區不但捐局系統龐雜,而且厘捐名目繁多。以江北為例,抽捐機構有江北糧台、江南糧台、漕河總督和袁甲三軍營四個系統。捐務名目各有指捐、借捐、畝捐、房捐、鋪捐、船捐、鹽捐、米捐、餉捐、卡捐、炮船捐、堤工捐、板厘捐、活厘捐、草捐、蘆盪捐、落地捐等等,使得“彈丸一隅”之地,“此去彼來,商民幾無所適從”。甚至江南、江北軍營各自為了爭奪餉源,還發生越境設卡抽厘的糾紛。
各省開辦厘金之初,因為多由軍營糧台、軍需局、籌餉局等機構經理其事,後來才普遍設立專局總理厘務。各省總局名稱不一,有捐厘局(淞滬)、厘捐局(金陵、天津)、牙厘局(蘇州、浙江、安徽、江西、雲南、湖北)、厘金鹽茶局(湖南)、厘金局(廣西、山東、甘肅、四川、貴州)、稅厘局(福建)、厘稅局(陝西、河南)、籌餉局(山西)。總局之下,設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設正局或正卡,經理抽厘。其下所屬徵收機關有分局分卡。廣東主要抽厘機關不稱局而稱廠,廠之下有分廠分卡,相當於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緝私機關,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厘廠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
鹹豐五年(1855)以來,所役厘金局卡曾達四百八十餘處;由揚州至淮安不過三百里路程,中間設有八個厘卡;蘇州至崑山不過五十餘里,竟有四處收厘卡。先前商人從事省際貿易販運貨物,從漢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蕪湖、江寧、鎮江、上海六處常關徵稅,自厘金制度興起後,由漢口至上海,據《申報》評論:“厘卡之多,猶不止倍於稅關之數,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於稅關之吏役。”當時統兵人員私設厘卡抽課,未經入奏者極多。
各省設立厘金局卡以鹹豐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計總數當在三千處左右,光宣之際,全國局卡總數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處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濫。厘局差事最優,據說得一厘差,每年可獲萬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場中竟有謂“署一年州縣缺,不及當一年厘局差”之語。厘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蝕朘削而得此巨款。
稅率抽法
厘金稅率,各省極不一致。厘金開辦之初,如湖北按貨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為率;上海則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辦法,各省亦各有規則。時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約厘之正耗,較常稅加重。”例如安徽從鹹豐三年起開辦徵收茶葉稅厘助餉,稅率從量計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稅比原定稅負增加二點七倍。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礙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產發展。同時,“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於對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經手厘金的委員和吏役上下其手,“從中私飽”。
年收入
厘金每年收數,
同治七年以前各省對戶部照例“不造報銷”。根據有關官書檔案材料計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匣金歲入最低數,在同治三年以前每年當在一千三百六十萬兩上下,最高可達到一千九百八十三萬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時期,比清朝政府原來歲入額數約高出三倍至四倍。這筆巨大的新稅源填補了鹹豐年間財政的匱乏。同治三年前後,江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廣東等省的厘金收入,幾乎全部用作鎮壓農民起義的軍事費用,特別是湘軍和淮軍的餉源,自始至終以搜刮厘金為基礎。同治五年以後,各省厘金收入儘管開始日漸減少,但在各省厘金開支中用於軍費部分仍占較大的比重。
光緒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計銀一千一百七十多萬兩,宣統三年(1911)達四千三百一十八萬多兩。
弊端
第一:厘金制度是對農民、手工業者和城市中小商人殘酷的經濟勒索, 增加了人民的經濟負擔。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社會, 我國僅有的少量近代手工業、工業本身就先天不足, 其發展又受到國內的封建勢力、官僚資本及外國資本的共同擠壓, 生存的空間本來就很小。而厘金制度的實施則更加重了對近代手工業和工業發展的阻礙, 加速了手工業者走向破產, 使人們的生活更加艱難。如廣東三水、佛山等地本是手工業發達的地區,“工藝之目, 鹹萃於此”, 但“軍興以來, 創設厘稅, 遇卡抽驗, 勒索萬狀⋯⋯自三水設厘卡, 而市面為墟矣。佛山一埠,而百行虧折矣”。[4]
第二, 厘金制度的實行嚴重阻礙了商品的流通, 抑制了生產的發展。在當時國內厘金局卡數量已達到了“五里一卡、十里一局”的地步。加上各級官僚的重重盤剝, 這無疑增加了商品流通的環節, 限制了商品流通的速度, 提高了商品成本和價格, 大大降低了商品的流通量和購買量。由於連市場發展的基本條件———物品的流暢都無法滿足, 所以說厘金加速了全國出現各地區間的經濟分割, 嚴重阻礙了中國近代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
第三, 厘金制度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對外貿易。一方面, 厘金的徵收大大提高了我國出口產品的價格, 使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收到嚴重的影響。另一方面, 在國內由於厘金制度的商稅都是對中國商人徵收的, 外國商人進口的商品享有各種特權, 不用負擔繁瑣的厘金稅。這樣就使得國貨商品的稅率比外國商品一般要高出至少3—4 倍, 從而使得洋貨輕而易舉的取得了在我國國內與我國產品競爭的優勢。有利於洋貨向中國的傾銷, 並占領中國市場。這對於艱難起步的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則是嚴重的摧殘。
廢除
厘金無論是性質還是實踐結果, 都有濃厚的封建性和明顯的反動性。厘金制度實施後, 雖然緩解了
清政府的財政危機,但同時也為各級官員私飽中囊、橫徵暴斂提供了便利。正因為如此, 厘金制度不但引起了全國人民的不滿, 各地抗厘鬥爭連綿不斷, 在清王朝統治階級內部也有許多有識之士激烈反對厘金的繼續存在。如早在同治三年( 1864 年) , 清政府鎮壓太平天國後, 左付都御史全慶、曾國藩等認識到厘金的危害, 並多次奏請朝廷儘快裁撤。但是因為這種稅制能提供大宗的收入, 急功近利的統治者自然視為至寶, 怎么也不肯放棄偌大的財源。
據統計, 在厘金收入最好時期, 厘金一年的收入比清政府原來一年的財政收入還高出3—4 倍。而同治年間, 清政府用於鎮壓農民起義的所有軍餉幾乎全部都來自於厘金所得的收入。所以,對於清政府而言, 厘金雖有很多不利之處, 但為了考慮其當時及日後的財政, 為維護自己的腐朽統治, 清政府不僅沒有能完成裁撤厘金的任務反而讓厘金默然取得“經常正稅”的地位。
北洋政府時期, 由於年年的軍事混戰, 軍費開支巨大, 中央和地方都把厘金作為維護其統治的重要財政來源。所以, 雖然政府曾規定要將厘金改辦為產業稅。但由於各地軍閥割據一方、擁兵自重, 中央政府的改革法令根本無法在現實中得到貫徹。而此稅製法令也只能成為一紙空文, 裁厘更是在當時不可能實現的任務。
進入民國以後, 厘金已被輿論指責為“惡稅”, 執政當局也認為厘金是為“不良之稅”。此時的厘金已成為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的障礙, 它的繼續存在不僅遭到國內商界的激烈反對,也因厘金已嚴重影響到了列強的利益, 因而受到大多數列強的反對。一方面, 在國內批評厘金扼殺國內工商貿易、造成政治腐敗的聲音日夜高漲。全國的商會組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 集體抵制厘金, 並不斷向政府遊說, 紛紛對政府施加壓力。另一方面, 對於各國列強來說, 洋貨雖然不直接受到抽厘的危害, 但厘金制度阻礙了商品的流通, 窒息中國經濟, 最終也會影響到外國產品的銷售。何況各地厘卡有藉故對洋貨留難勒索的情況。
對此
列強也認為厘金制度是“對於貿易是巨大的障礙”。他們也同意裁厘, 並不斷給
國民政府施壓, 甚至要求把裁撤厘金制度作為實現中國關稅自主的前提條件。“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後, 在內外壓力的共同作用下, 南京的國民政府表示要“將萬惡之厘金及類似之制度, 徹底清除, 以蘇民困”[5]。於是1928 年7 月正是成立了裁厘委員會, 制定《漸撤國內通過稅施行大綱》, 開始進行裁厘的準備。
1930 年12 月15 日宋子文主持裁厘會議, 並通電全國宣布“全國厘金及厘金變名之統稅、統捐、專稅、貨物稅、鐵路貨捐、郵包捐、落地稅, 及正雜各捐稅中之含有厘金性質者, 又海關三五十里外常關稅,及其他內地常關稅、子口稅, 復進口稅等, 均應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律永遠廢除。自二十年一月起上列徵收機關民義, 絕對不得再行存在, 如有藉故延宕, 巧立名目, 陽奉陰違, 自便私圖者, 是居心違背功令, 法律固屬不容, 公意亦所共棄”[6]。通電發布後, 得到各省回響。1931 年1 月1 日起, 裁厘終於實現。自此, 作為三大惡稅之一的厘金在中國社會基本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