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特馬斯主義

在習慣法下,由於受益第三者同樣具有委託單位與會計師事務所所定契約中的權利從而享有同等的追索權,因而註冊會計師對受益第三者負有與對委託人同等的責任。
對於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其他第三者的責任,1931年美國厄特馬斯公司對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一案所確立的“厄特馬斯主義”(Ultramares vDoctrine)尤為重要。根據“厄特馬斯主義”,註冊會計師對第三者是否負有責任,關鍵是看過失程度的大小,普通過失不負責任,而重大過失和欺詐則應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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