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簡稱“危規”。為確保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交通部於1972年1月1日頒布試行的規章性檔案。規則規定:“凡由鐵路、水路、公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運、國際聯運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規則分為:總則》分類和範圍;託運和承運;裝卸和運輸;保管和交付等5個部分,總計18條。

並附有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貨物包裝表;危險貨物配裝表;放射性貨物運輸包裝等級表;放射性貨物裝載限額表;裝卸放射性貨物容許作業時間表;對裝過危險貨物車、船洗刷、消毒的要求;鐵路禁止溜放時限速連掛的車輛表;車輛編組隔離表;易燃貨物品名表(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査說明書>放射性貨物空容器檢査證明書;氣瓶的漆色及標誌表;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圖等附屬檔案和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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