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

《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是為適用於以例外數量包裝運輸的危險貨物而制定的本標準。

2012年7月31日,《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12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
  • 頒布時間:2012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12年7月31日,《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12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例外數量表的結構、危險貨物的例外數量以及危險貨物以例外數量運輸時的一般規定、包裝、包件測試、標記、單證、豁免等內容。本標準適用於以例外數量包裝運輸的危險貨物。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
/T4122.1包裝術語 第1部分:基礎
GB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第十六修訂版)
3 術語和定義
GB/T4122.1、GB6944、GB12268和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第十六修訂版)(以下簡稱《規章範本》)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4 一般規定
4.1 適用例外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用E1~E5表示,其含義見表1,並在第6章“例外數量”一欄列出。
表1 例外數量編碼E1~E5的含義
編碼
每件內容器的最大淨裝載量
(固體為g,液體和氣體為mL)
每件外容器的最大淨裝載量
(固體為g,液體和氣體為mL, 在混裝的情況下為g和mL之總和)
E1
30
1000
E2
30
500
E3
30
300
E4
1
500
E5
1
300
4.2 對氣體而言,表1中對內容器標明的容量,系指內容器的水容量;對外容器標明的容量,系指在一
件外容器內所有內容器水容量之和。
4.3 當例外數量的危險貨物劃定的編碼不同但包裝在一起時,每件外容器的總數量應限於要求最嚴的編碼所規定的數量。
4.4 任何貨運車輛、鐵路貨車或多式聯運貨運貨櫃所能裝載的以例外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包件,最大數量不應超過1000個。
5 危險貨物例外數量表的結構
5.1 編排格式
危險貨物例外數量表分為7欄,依次為第1欄“聯合國編號”、第2欄“中文名稱和說明”、第3欄“英文名稱和說明”、第4欄“類別或項別”、第5欄“次要危險性”、第6欄“包裝類別”和第7欄“例外數量”。
5.2 第1欄“聯合國編號”
本欄是根據聯合國分類制度給危險貨物劃定的系列編號。
5.3 第2欄“中文名稱和說明”
本欄包括危險貨物的中文正式運輸名稱,用黑體字(加上構成名稱一部分的數字、希臘字母、“仲”、叔”、間、正、鄰、對等)表示;也可附加說明文字,用宋體字表示,其中“%”符號代表:
a、如果是固體或液體混合物以及溶液和用液體濕潤的固體,為根據混合物、溶液或濕潤固體的總質量計算的質量分數,單位為10-2;
b、如果是壓縮氣體混合物,按壓力裝載時,用占氣體混合物總體積的體積分數表示,單位為
10-2;或按質量裝載時,用占混合物總質量的質量分數表示,單位為10-2;
c、如果是液化氣體混合物和加壓溶解的氣體,用占混合物總質量的質量分數表示,單位為10-2。
5.4 第3欄“英文名稱和說明”
本欄包括危險貨物的英文正式運輸名稱,用大寫字母表示;附加說明用小寫字母表示。
5.5 第4欄“類別或項別”
本欄是危險貨物的主要危險性,按GB6944確定。
5.6 第5欄“次要危險性”
本欄是除危險貨物主要危險性以外的其他危險性的類別或項別,按GB6944確定。
5.7 第6欄“包裝類別”
本欄是按照聯合國包裝類別給危險貨物劃定的包裝類別號碼,按GB6944確定。
5.8 第7欄“例外數量”
本欄對按照本標準準許運輸的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列出了例外數量編碼,規定了每個內容器和外容器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最大數量。
6 危險貨物例外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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