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類別

危險性類別

危險性類別是指對生活中常用的化學品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其危險性進行分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性類別
  • 外文名:Hazard category
定義,分類,第一類 爆炸品,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三類易燃液體,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氧化物,第六類有毒品,第七類放射性物品,第八類腐蝕品,適用範圍,

定義

為保證實驗以及生活中的安全性,我國制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GB 13690—92),將危險化學品按照其危險性劃分為8類21項。
本標準規定了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危險標誌及危險特性,還對1074種常用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分類,規定了危險性類別、危險標誌及危險特性等內容。本標準適用於常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也適用於其他化學品。

分類

第一類 爆炸品

本類化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並應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1)臨界溫度低於50℃,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大於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2)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275kPa,或在54.4℃,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力大於275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的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特性已列入其他類別的液體,其閉懷試驗閃點等於或低於61℃。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易燃固體系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
遇濕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氧化物

氧化劑系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無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鬆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和摩擦較敏感。

第六類有毒品

本類化合物系指進入機體後,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器官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作用,擾亂或破壞機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統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50≤2000mg/kg;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汽吸入半數致死量LC50≤10mg/kg的固體或液體。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
Bq/kg的物品。

第八類腐蝕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y的固體或液體。

適用範圍

適用於常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也適用於其他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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