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據名。印票及執照是兩種憑證性檔案。前者是八旗在京人員的身份證件,後者是在鄉居住的京旗人戶的戶口證明。
簡介,歷史發展,
簡介
文據名。印票及執照是兩種憑證性檔案。前者是八旗在京人員的身份證件,後者是在鄉居住的京旗人戶的戶口證明。
歷史發展
雍正十三年(1735)定製,凡八旗在京官員、兵丁、閒散另住戶下人等,均令該佐領給予印票, 開明各年貌家口,以備街道步軍尉查驗;其在鄉屯之候選及革職官員、閒散另住戶下人等,每戶給予執照,開明年貌住址生業,以備地方官查驗。各佐領所給印票,先送該參領掛號,押用鈐縫關防,每年於歲底封印後呈送都統備考。
嘉慶元年(1796) 議準,八旗兵丁及拜唐阿、閒散人等, 如有告假前往各省以及口外者,俱令稟明各該管官,申明告假期限存檔,給領印票,回日繳銷。倘有告假逾限不歸及回而不繳印票者,或不領印票私行前往及領有印票私往別處者,均照例分別懲治。
同治三年(1864) 以後,迫於旗民生計之艱,清廷允許旗民往各省自謀出路,遂規定旗人有願出外營生者,可申報都統發給執照,填寫三代年貌家口, 蓋用印信, 註明檔冊, 隨時分咨戶、兵二部,準其外出營生。有願在外落籍者,即在該管州縣衙門將原領執照呈請詳繳,由該省督撫分咨部、旗,編為該地方旗籍, 準其與民人互相婚娶。生子隨時呈報,年終由督撫匯報部、旗存案。有願入民籍者,即編入該地方民籍,所有田土戶婚詞訟案件,統歸地方官管理。有願改遷他省者,經呈明地方官給咨遷往。有不服水土仍願回京旗者,準其呈明地方官給咨回旗,到京後仍準挑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