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運用價費政策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物價局、財政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運用價費政策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

2014年9月11日

關於運用價費政策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物價局、財政局:
針對當前我省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況,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精神,進一步擴大有效需求,保持經濟成長的良好勢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運用價費政策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取消十三項收費。取消非住房抵押土地交易服務費,未進入有形市場交易的協定出讓土地礦產交易服務費,機動車駕駛證數碼照相服務費,施工安全服務費,省商標協會著名商標認定評審服務費、公告費,對外經濟貿易檔案認證費,代辦領事認證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網上認證系統軟體安裝費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系統技術服務費,稅控收款機運行維護年費,房地產網路信息服務費,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服務費,印章聯網服務費,海關入網信息服務費等13項服務性收費。
二、降低五項收費。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收費由600元降為510元,其中:每人次10元的報名審核費不再收取,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一)考試費由每人次70元降為50元,場地駕駛技能(科目二)考試費由260元降為200元;房產價格評估拆遷分戶服務費由10.08-15‰降為5.08-10‰,產權證明費(私產查閱結果為無房戶的)由現行每卷次40元降為10元,建築物放線費由現行每拐點不超過400元降為每拐點不超過300元,弧線界限測量取費點最多不超過5個,增值稅遠程抄報系統產品註冊費由現行200元降至100元。
三、市場化十四項收費。市場化煤礦生產能力核定費,專利代理服務費,專利檢索費,專利有效性認定費,社會文物鑑定服務費,省民眾藝術館考級代辦費,社會化考試服務費,推薦錄聘、人才引進、人才擇業登記服務費,衛生宣傳教育信息中心科研項目查新服務費,涉外收養服務費,尋根回訪服務費,海關報關服務收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評審服務費,出省建築勞務服務費。
四、探索出台擴大旅遊、餐飲消費價格措施。對省管景區門票價格在南嶽已實行淡季降價的基礎上,試行武陵源、岳陽樓淡季降價優惠。武陵源核心景區淡季(當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觀光門票價格按50%、環保車按30%優惠;武陵源核心景區普通票有效期從一票三天有效延長為一票四天有效,原周票延長為月、季或年票(具體授權張家界市決定)。對全省不依託公共資源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遊樂景點如長沙世界之窗等門票價格,一律實行市場化,由經營者按照誠實信用、公開公平競爭原則自主定價。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試行旅遊景區淡季門票價格優惠、延長景區普通票有效期、改革門票價格管理機制等措施,促進旅遊消費。進一步落實餐飲、住宿業明碼標價制度,堅決打擊兩套菜譜、欺騙宰客行為;對住宿業嚴格執行明碼折扣制度,使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五、制訂促進低價藥生產、消費的價格政策。對今年藥品集中採購中涉及國家和我省的低價藥品,不再制定投標報價指導價,由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議定成交價格,進一步調動企業生產供應和醫療機構使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
六、運用價費政策促進產業發展和投資增長。組織一批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技術、新材料等戰略新興產業的新項目,就新增電量與發電企業簽訂中長期直接交易契約,加快新大項目落地。督促落實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加強線上監測和監管,推進電力環保產業發展。大力支持電動汽車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2020年前,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電度電價,免收基本電費,並同步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居民小區、居民用戶中設定的充電設施,執行居民合表用電價格,不執行階梯電價。按照社會平均投資成本加合理收益確定充電服務費標準,鼓勵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在2020年前,充電服務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通過其它電價措施解決,不向用戶收取。清理電價空間,對多購水電、省外電、降低購電成本和電力銷售結構變化增加的收益,用於對火電企業利用小時降低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困難企業給予適當支持。釐清農網投資及還貸空間,進一步明確農網還貸電價政策,加快農電體制改革和農網改造步伐。對2017年前尚未開發的1萬千瓦以上水電項目給予上網電價承諾,加快推進水電項目投資建設。探索建立不同區域、不同建設投資主體路段的統一收費標準系統和收費資金調劑補償制度,最佳化高速公路建設投資環境。授權市州制定鼓勵停車場建設的停車收費政策。
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醫療、教育等領域。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免徵、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和取消對健康服務機構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在放開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放開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非治療性口腔正畸、種牙、整形、生殖健康等個性化醫療服務價格。放開研究生教育階段非學歷教育的收費審批,學校根據市場需求和培養成本等自行制定收費標準;從今年秋季開學起,放開民辦幼稚園收費備案審批,由民辦幼兒機構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普惠型民辦幼稚園除外);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下,放開大中專學校面向社會人員提供的各類非學歷教育短期培訓服務收費審批(有行政事業性短期培訓任務的單位委託舉辦面向指定人員的短期培訓除外),學校根據市場需求、辦班成本等自行制定收費標準;試點放開民辦學歷教育收費。放開社會團體不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前置的服務收費,鼓勵根據會員及市場需求開展服務。
八、暫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在省未下達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上解任務期間,暫停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九、進一步落實鼓勵創業和再就業的收費優惠政策。繼續對我省下崗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高校應屆畢業生、失地農民、返鄉就業農民及殘疾人自主創業,實施憑相關證明材料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對與就業者相關的服務價格,有浮動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標準執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落實職責範圍內涉及再就業價費優惠政策,拒不落實的,依法以亂收費進行查處。
十、運用價格手段促進農業生產和流通。繼續實施農業生產優惠電價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認真落實生豬養殖和蔬菜生產用電與農業生產用電同價,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冷鏈物流的冷庫用電與工業用電同價政策。認真落實稻穀最低收購價政策和油菜籽臨時收儲政策,提高農業生產積極性。儘快下達2014年度價格調節基金,大力扶持蔬菜等“菜籃子”產品生產和平價店建設。加強農產品價格成本調查,依託湖南成本價格發布平台和各類新聞媒體,及時測算編髮糧、油、肉、菜等常用消費品種養、加工、流通成本,合理引導市場價格,促進生產發展和農業增收。
十一、出台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價費政策。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重點扶持環長株潭城市群、湘南地區國家級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大湘西武陵山扶貧協作區、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區域發展的相關收費優惠政策,加強落實情況督查。全面推行園區收費公示制度,將涉及企業的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執收單位、優惠政策等,通過收費公示欄(牌)、電子顯示屏、收費查詢系統、收費監督明白卡等予以廣泛公示,並定期進行更新調整和監督檢查,對未納入公示範圍的收費,企業有權拒繳。
十二、加強房地產價格行為監管。進一步完善商品房明碼標價制度;加強保障房銷售價格和公共租賃房租金核定工作;整頓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有關收費和房地產銷售環節中的按揭、產權轉移等收費,切實降低房屋建設和交易成本。
十三、切實規範涉企收費行為。加大涉企收費整治規範力度,重點清理規範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前置服務收費,逐步降低、取消養人和應由公共財政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和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一律禁止。建立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清單之外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一律禁止。各地各部門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的同時,要將涉及收費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公開,並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個別確需實行政府定價、指導價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實行政府定價目錄清單管理,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價格。在今年已公布涉及建設項目、涉及礦產資源等領域收費的基礎上,繼續分批公布涉及流通環節、汽車行業等領域收費項目及標準。堅持和完善涉企收費政策接待日制度,將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確定為全省價格主管部門涉企收費政策接待日,主動聽取企業的訴求和對涉企收費政策的建議。按照“正稅清費”原則,通過清理取消和整合規範,逐步減少涉企收費項目數量。建立支持小微企業的長效機制,將暫免小型微型企業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長期措施。建立全省收費動態監管系統和查詢服務平台。
十四、著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按照國家《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等規定,加強商業銀行收費監管。依法處理商業銀行收費中的違法行為,多收費金額責令退還企業或個人。規範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保險等中介機構的收費;督促銀行取消直接與貸款掛鈎、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對於貸款收息過程中應盡的工作職責,不得再分解設定收費項目。為緩解工業企業的融資壓力,取消湘政辦明電[2010]81號關於“電網公司與發電企業結算及用戶繳納電費時,不得使用承兌匯票,否則由付款方承擔貼現利息”的規定。
十五、加強價格監督和反價格壟斷執法。繼續開展“發展環境最佳化年”收費專項檢查,對有收費行為(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省直、市(州)、縣(市、區)部門和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嚴厲查處一批侵害企業民眾利益的各種亂費行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嚴肅查處發布虛假價格信息、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進一步加大反價格壟斷的執法力度,從嚴查處利用行政權力、壟斷地位、行業優勢地位指定產品和中介服務、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工程建設及招標等領域的價格壟斷行為,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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