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出版少年兒童期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印發《關於出版少年兒童期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5.08.17由新聞出版署, 國家著作權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關於出版少年兒童期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國家著作權局
  • 頒布時間:1995.08.17
  • 實施時間:1995.08.17
國家科委、郵電部、團中央、宋慶齡基金會,全國婦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
為加強少年兒童期刊出版工作和提高少年兒童期刊的質量,新聞出版署和國家著作權局制定了《關於出版少年兒童期刊的若干規定》。經中央宣傳部審核同意,現將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新聞出版署
國家著作權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關於出版少年兒童期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少年兒童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並獲得國內統一刊號的,以少年兒童為主要讀者對象的期刊。出版少年兒童期刊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新聞出版行政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宣傳紀律,不得損害少年兒童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第二條 出版少年兒童期刊要弘揚時代主旋律,豐富少年兒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培養他們的學習興趣和能力,增長有益的知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道德觀,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服務。
第三條 少年兒童期刊刊載的作品要適合中國的國情和少年兒童的特點,要有利於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夾雜淫穢色情內容,不得宣揚封建迷信和偽科學,不得宣揚兇殺暴力等內容。
第四條 少年兒童期刊刊載從國外和台港澳地區引進的連環畫、連環漫畫,以及根據國外和台港澳地區影視片、卡通片翻拍、改編的連環畫,期刊社(編輯部)應將選題及圖文稿件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讀提出意見後,地方單位的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並提出意見,報新聞出版署審批,中央單位的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少年兒童期刊刊載其他須送審報批內容作品的,應按有關規定的程式審批。
第五條 少年兒童期刊違反以上規定,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參照《〈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 少年兒童期刊刊載外國和台港澳地區的作品,在選題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審批同意出版後,應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契約,並將契約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有關契約登記的辦法按國家著作權局《關於對出版外國圖書進行契約登記的通知》(國權〈1995〉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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