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蓋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建設銀行
- 頒布時間:1991.06.10
- 實施時間:1991.06.10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中國銀行各管轄分行:
國務院批准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1991年1月1日實施以來,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均認為基本可行,但也反映了一些問題。1991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經貿部、海關總署、中國銀行組成聯合調查組赴上海、陝西,國家外匯管理局專門派負責同志赴廣東,針對《辦法》和《細則》的執行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共同研究,擬定了《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認真組織有關所屬單位實施。地方區域性銀行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轉知,現就有關問題做幾點說明:
一、出口收匯核銷制度的建立,是為配合外貿體制改革而實施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因此,各有關方面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補充規定》在堅持國務院關於跟蹤結匯制度的原則下,儘量簡化了手續。主要包括:第一,簡化了自寄單據的審批手續,除《辦法》規定的四種商品外,其它商品出口自寄單據從過去逐筆審批改為10萬美元以下不需審批;第二,出口單位不再憑核銷單向銀行交單索匯,減少了核銷單經過銀行這一環節;第三,簡化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核銷手續,從過去逐筆核銷改為定期核銷;第四,放寬了出口單位報關後將核銷單存根送交外匯管理部門的期限,本地報關從過去的7天改為15天,異地報關從過去的20天改為25天;第五,縮小了實行收匯核銷的範圍,明確規定援外項目物資、捐贈出口、暫時出口和無價樣品出口不需憑核銷單辦理報關手續。
三、外商投資企業是中國境內的法人,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收匯辦理核銷手續是合法的。經國務院批准,1983年8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所得的外匯,除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者外,應調回並存入開戶銀行帳戶,並辦理出口外匯核銷手續。”但是,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特點,《補充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收匯在核銷手續上給予了簡化、方便。
附屬檔案一: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簡化自寄單據的審批手續。除《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四種商品以外,其它商品出口採取自寄單據方式的,如其出口金額在10萬美元以下,勿須事先批准;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出口須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對於信譽好的收匯率高的出口單位,可採取定期一次性批准,不逐筆審批;對於信譽較差的出口單位,須逐筆審批。對外商資信不好的,不予批准。
為簡化手續,自寄單據項下出口,核銷單不再交給銀行。出口單位報關後將註明貨款解付行和核銷單編號的發票、核銷單存根、報關單等檔案徑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貨款收回後,由出口單位在結匯水單/收帳通知上填寫核銷單編號後到外匯管理部門輸核銷。
二、為簡化外商投資企業的核銷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報關後,可定期辦理收匯核銷手續,定期核銷時間一般應為每個月辦一次,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季度。每個企業定期辦理核銷的日期,由各地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情況自行安排。
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經核定允許以進口料件抵扣出口收匯的,在每次核銷時出口單位應向外匯管理部門出示進口報送單、海關登記手冊和進出口契約。
三、信用證、托收項下出口,出口單位不再憑核銷單向銀行交單議付,但在向受託行交單時,必須多提供一聯注有該筆出口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存查,核銷單由出口單位保存。貨款收妥後,解付行根據發票的核銷單編號,在結匯水單/收帳通知上註明核銷單編號、寄單日期、BP/OC號以及在貨款結匯以前從該筆貨款中扣付的有關從屬費用項目及金額。委託異地出口交單索匯收妥貨款原幣劃轉時,受託行須在匯款委託書(或電)上註明有關核銷單編號。
四、出口單位委託報關或委託出口的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委託報關:如出口單位委託有代理報關權的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但由委託單位自己簽訂出口契約並收匯的,報關時應使用委託單位的核銷單。報關後,代理報關單位須將核銷單、報關單等檔案及時送委託單位,由委託單位按規定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二)委託工出口:委託其它出口單位出口並代理報關,以代理出口單位名義簽訂出口契約並負責收匯的,應使用代理出口單位的核銷單。代理出口單位須在核銷單上的“出口單位備註”欄內註明委託出口單位名稱、地址並加蓋代理單位公章。
如屬本地委託出口,代理出口單位報關後將核銷單存根,報關單等檔案交當地外匯管理部門,代理出口單位收到貨款後,持結匯水單/收帳通知、核銷單等檔案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收匯核銷。
屬於異地委託出口原幣劃轉的,代理出口單位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送交核銷單存根等檔案時,須多關報關單和發票複印件各一聯。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核銷單存根等檔案詳細填寫“出口收匯通知單”(附屬檔案二),並及時寄送委託出口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任以核銷。受託銀行收到貨款後,根據委託化理協定規定的原幣劃轉條件辦理原幣劃轉委託出口單位所在地解付行,在匯款委託書(或電)上註明核銷單編號。異地委託出口單位所在地銀行收到原幣劃轉後,將貨款結匯或收帳,並在結匯水單/收帳通知上註明核銷單編號(根據匯款委託書(或電)上註明的核銷單編號)後,將其退給委託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委託出口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憑代理出口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所寄“出口收匯通知單”核銷該筆出口收匯,並列入出口收匯統計。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口單位聯合出口時,須由負責報關並直接收匯的出口單位使用該單位的核銷單報關,並在核銷單的“出口單位備註”欄內註明聯合出口單位名稱、地址、各單位出口金額,並加蓋報關單位公章。
其它事項比照前述第四條第二款辦理。
六、貨物報關時,經海關審核報關單和核銷單(可不附存根)無誤後,在兩單上加蓋“驗訖”章並簽注日期。
七、信用證、托收項下出口,如多份核銷單的貨款一次收回的,銀行須在結匯水單/收帳通知上註明每筆核銷單編號、BP/OC號。
八、銀行對出口單位輸押匯、定期結匯或貼現等項融資服務時,應在解付貨款後及時將結匯水單/收帳通知、退出口單位到外匯管理部門輸核銷手續。
九、經經貿部批准有權接受一萬美元以下旅遊紀念品、工藝品小批量出口訂貨的國營企業出口,由出口企業報關的,應視同一般貿易出口業務,須按規定辦理收匯核銷手續,但旅遊者自帶出境的,仍按原規定憑蓋有“外匯購買單”的發票驗放,不辦理核銷。
十、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須憑核銷單辦理報關手續。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機械設備、材料出口,按一般貿易出口辦理核銷;出口工程施工所需的機械、設備、工具以及工程人員所需的辦公、生活物品等,憑出口單位出具的證明,按出口不收匯辦理核銷。
十一、援外項目物資、捐贈、暫時出口、樣品、廣告品等非貿易性的貨物出口,勿須憑核銷單辦理報關手續,海關根據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十二、出口單位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核銷單上的運、保費金額按實際發生額填寫。如該筆出口項下的運、保費尚未支付的,可不填寫;如前幾筆出口的運、保費在該筆出口貨款中一次扣付的,則填寫扣付的運、保費總額,並提供相應的運、保費單據。
十三、出口單位報關後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送回核銷單存根等檔案的期限改為:
(一)本地報關的在報關後15日內;
(二)異地報關的在報關後25日內)。
十四、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二:出口收匯通知單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
你地 公司委託/聯合我地
公司出口,應收匯金額
,核銷編號 ,預計收款日期
,收匯方式 ,國外付款銀行(國外付款
人) ,隨附該筆出口報關單及發票複印件各一聯,
請你局憑此跟蹤核銷該筆收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蓋章)